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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成典提案要求專案處理華僑申請返鄉定居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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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華僑申請返鄉定居問題,經縣籍立委吳成典在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中提案,要求專案處理,內政部日昨函覆指出,專案辦理可能形成不公,但同意以修法方式納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針對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前在台出生,但未曾設籍就出國的華僑,規劃在法完成後開放兩年時間讓華僑辦理申請。

有關地區華僑設籍問題,縣長李炷烽在擔任立委時即多方奔走,去年五月份更親自將身分證發給楊姓女士,解決了延宕多年的人球問題,為了進一步解決華僑設籍登記問題,立委吳成典上任後亦積極與相關部會進行協調,第三會期外交及僑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委員會議中,吳成典並向行政院僑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金門移居海外之華僑申請返鄉定居,建請僑委會協調有關單位,以專案或特案方式,協助金門華僑解決回國定居困難」之專案質詢,經僑委會協調內政部排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中,希望在修法通過後可以解決此一問題。

內政部在函覆吳成典的公函中指出,有關建議針對金門地區予以專案許可一節,因對其他地區有類似情形者,可能形成不公,依平等原則,實不宜針對某一特定地區予以專案許可。

內政部表示,有關華僑(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返國定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辦理,而金門地區自民國三十八年即有戶籍登記,前述「華僑」如能證明其符合「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身分規定,或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自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以依親或投資達一定金額之方式等申請居留及定居。

有關吳成典所提出的金門地區特殊狀況,內政部表示將納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規定之中。根據草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第九款: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在臺灣地區出生,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即出國者」。內政部並規劃,在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九款規定完成立法程序後,開放兩年時間讓有意返臺定居者辦理申請,修正草案並針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適用隨行申請之規定。

吳成典對內政部從善如流的正面回應給予肯定,希望內政部儘速循行政程序送請立法院審議,屆時他將尋求朝野立委支持儘速通過本案,期使早期旅居南洋之金門華僑及其子女能一償返鄉定居夙願。同時,吳成典也希望金僑能保有早年出國時擁有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能證明我國國民之文件,俾利修法通過後(二年申請期限)能順利申請返鄉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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