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租賃汽機車租人違規遭扣牌扣照吳成典要求留舉發地監理所處理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綜合報導。
點閱率:541
字型大小:

租賃汽、機車業者倘若遇上承租人違規,車牌、行車執照被扣,監理所過去都按規定直接將車牌、執照發交繳納罰款的承租人,不料卻對業者造成極大困擾。縣籍立委吳成典特別在第三會期院會中臨時提案,要求將車牌、執照留置舉發地監理所,待罰款繳清後通知業者領回。交通部日昨針對提案函覆指出,應循修法途徑才能徹底解決,但過渡期間,監理所在發還牌照給駕駛人之前,得先徵詢業者意願,不願交由駕駛人代領者,將直接寄還汽車所有人。

地區汽、機車租賃業者先前向立委吳成典陳情,表示駕駛人向業者租車,卻因違規遭警方留置車牌、行車執照,不料駕駛人在繳納罰款後直接領回車牌與執照,並未寄還租車業者,造成業者極大困擾。案經吳成典在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院會中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本諸便民措施,運用行政裁量權,針對類似個案,就近將違規車牌及行車執照留置在舉發當地之監理所,俟違規駕駛人繳納罰鍰後,由受理監理機關通報舉發當地之監理所,通知租車業者領回。該案並經獲得朝野立委五十人連署,經院會無異議通過,已送請行政院研處在案。

交通部針對此案邀集相關機關研擬處理方式,並於日昨由行政院函覆吳成典。交通部在函覆中指出,查有關代保管汽車牌照之原因,多屬涉有處罰汽車所有人的違規行為,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移送車籍地管轄機關裁處,因此應該不致出現前述的情形與困擾。

至於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如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者,依法應代保管汽車牌照,但此一部份係處罰汽車駕駛人之項目,暫代保管的牌照應隨案移送至駕駛人戶籍所在地處罰機關,也因此產生本案之情形,造成業者的困擾。交通部表示,礙於現行法令規定,吳成典建議之事項涉及相關法令與實務作業問題,目前尚難克服。經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後,交通部認為應循修法途徑解決,以免影響汽車所有人對車輛之使用權,亦免造成相關汽、機車租賃業者之不便。

交通部表示,該項條文已併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並多次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目前正在法規委員會中進行審查,待該項法令修訂完成後,當可有效解決此一問題。

此外,在法令修正完成以前,交通部也允諾將轉請各公路主管機關,對於符合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小客車租賃業者,其因案受暫代保管之牌照於領回時,得先行洽詢業者是否委由汽車駕駛人代為領回汽車牌照,並於徵得其同意後始將汽車牌照交由汽車駕駛人代領,如不願交由汽車駕駛人代領者,得由各管轄機關將汽車牌照寄還汽車所有人。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