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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公教人員轉調縣府訂頒福利互助金結算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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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中央開放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是否辦理「福利互助」,目前已有部分縣市取消該項制度,縣府特別訂頒「金門縣公教人員轉調非縣屬機關學校福利互助金結算作業要點」,溯至今年元旦起生效,也提醒已轉調或將轉調的公教人員注意。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因行政程序法之故,已自九十二年元旦起失效,地方政府辦理福利互助業務已無法令依據,但縣府經調查轄內公教人員意願後,共有八成以上同仁願意續辦,經縣務會議討論,提請縣議會審議後,特別訂定了「金門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並依條例授權,針對轉調其他未辦理福利互助機關之公教人員,訂定這項「金門縣公教人員轉調非縣屬機關學校福利互助金結算作業要點」,已辦理福利互助金的結算。目前全國僅高雄縣與金門縣政府決定繼續為員工辦理該項福利服務,該項結算作業要點全文共十一點,內容如下:

一、為辦理本縣公教人員轉調非縣屬機關學校福利互助金結算事宜,特依金門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仍繼續參加並繳交福利互助金之下列各級機關、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之有給文職人員: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含幼稚園)。金門縣議會。金門縣各鄉(鎮)公所暨各鄉(鎮)民代表會。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服務性之普通工友及駕駛,其福利互助金之結算,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三、本縣公教人員轉調非縣屬機關學校福利互助金之結算日,為奉准離職日之前一日。

四、福利互助金結算年資,依下列規定採計:現職互助人具有中央或地方各機關、學校福利互助年資,均得併計結算。現職互助人具有稅務人員福利互助年資,且未領取該類人員退休(職)、資遣互助金者,其福利互助年資得併計結算。已領取退休(職)、資遣互助金後,再任公職者,得按其再任公職前後參加福利互助年資予以併計結算,並於扣除前已領取退休(職)、資遣互助金額後,發給其差額。軍職年資(含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人員之年資),不得併計結算。曾任事業機構人員之福利互助年資,除曾任金門縣政府所屬公營事業機構者外,不得併計結算。

曾任中央單位雇員以上人員年資,自五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算;中央單位技工、司機、工友年資,自七十年七月一日起算;本縣編制內員工年資,自六十年八月一日起算。

有關互助人結算年資,由各機關人事單位負責審核。

五、福利互助金結算基準如下:參加福利互助未滿七年者,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額;參加福利互助滿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每一年給予二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參加福利互助合計年資未滿半年部分,給予半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額;滿半年以尚未滿一年部分,給予一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額。

六、按前點所定結算基準計算之福利互助結算金,應以互助人員距離規定退休年齡之期間,依本要點所附「金門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結算金換算現值表」換算現值後,一次發給。其計算公式為:互助俸額X基數X現職換算%=個人結算總金額

結算金之計算,以新台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年齡採計按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七、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福利互助結算金經費統由金門縣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編列支應。

八、福利互助結算金發還作業規定如下:互助人如轉調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其他機關、學校,服務機關應主動通知該互助人辦理福利互助金結算事宜,於離職日一次發給。服務機關應將調職之互助人應發還之結算金額,造具福利互助結算金資料卡暨申請表及收據二份,送本縣住福會辦理核發。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於結算金應覈實發給,如發現有偽造、變造文書等情事,除追回已經發給之結算金外,並依法懲處;相關辦理審核人員如有徇私舞弊情事,亦應依法併與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查機關辦理。

十、本縣各公營事業單位得比照辦理或自行衡量財源參照本要點研訂辦理之。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得另行補充之,或比照中央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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