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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門推銷屬「訪問買賣」消費者可享七日商品猶豫期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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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陸續有消費者向縣府反映,表示有業者登門推銷美語相關教材,消費者在付款後卻發現不符理想或感到後悔,甚至有人發現購買的價格偏高。縣府消保官吳榮章表示,這種登門拜訪的促銷方式,屬消費者保護法當中「訪問買賣」的特殊形式,消費者在收到教材後可享有七天的猶豫期,七天內不需任何理由均可要求退貨、退款,消保會亦訂有「定型化契約」,提醒消費者在簽約、購買前務必仔細思考,並把握七天的猶豫期。

吳榮章指出,近來陸續有消費者打電話至消費者申訴專線,表示有台省業者登門拜訪,促銷一套美語教材,由於總價較高,甚至還得分期付款,且教材必須在簽約之後才從台灣郵寄過來,在看到商品之前心裡總覺得有些怪怪的。亦有消費者在收到教材後,才發現與想像有段距離,不符實際需求,或事後感到後悔卻不知該如何處理。還有消費者表示,經徵詢其他友人後才發現自己買的價格最高,希望消保官協助處理。

吳榮章表示,交易價格是兩廂情願,只要不是明顯不合理的價格,消保法或相關法規並無特別限制。但吳榮章強調,這種登門拜訪的促銷模式,消費者欠缺買賣標的物的比較機會,且產品以郵購方式遞送,買受人無法事先檢查買賣標的物,為了保障明顯居於弱勢的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在第十九條條文中特別訂有保護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換句話說,消費者在七天內感到後悔,都可以退回商品,或用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解約,並不需要特別述明任何理由,更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此外,消保法第十八條亦有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吳榮章表示,民眾在購買類似商品時,一定要注意這些細節,以免落得投訴無門的窘境。

吳榮章並提醒民眾,類似商品的買賣,不得在契約中記載以下事項,即便記載亦不生效力:一、不得約定片面解約條款。二、不得約定沒收全部價金或違反本契約之違約金約定。三、不得預先排除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四、出賣人不得約定拒絕提前清償,亦不得加收其他費用。五、不得約定外國廠商免責或限制責任之特約條款。六、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部份之利息。七、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還」等概括免責條款。八、不得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約定或行為。

有關訪問買賣及郵購買賣,消保會亦提供了「定型化契約」,吳榮章提醒消費者,不論是百科全書、套書、語言教學錄音帶、錄影帶等,在簽約、購買前,最好先上消保會網站(http://www.cpc.gov.tw/)參考相關規範,並掌握簽約前三十天內的合理契約審閱期,以及訪問買賣成交後,七天的猶豫期,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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