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創造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申請補助以縣市政府為申請窗口
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度「城鎮地貌改造∣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申請補助,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補助統一窗口,藉以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發掘地方特殊之人為環境景觀、自然環境景觀及生活文化景觀資源潛力,創造城鄉新地貌。
營建署依據行政院核定「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編列九十三年度獎補助費概算匡列十億元。(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這項申請補助類型及申請原則:該計畫九十三年度補助方式,分下列二大類型規劃辦理:
一、「競爭型」補助:預定取三至五名,總補助經費額度暫定二億元。(一)計畫定位及補助範疇:「城鎮地貌改造」之「競爭型」補助計畫,其宗旨近似於「景觀設計大獎」,目的在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發掘地方特殊之人為環境景觀、自然環境景觀及生活文化景觀資源潛力,並依據新世紀主流價值理念,結合優秀專業企劃團隊,經由擴大公共參與,摒除傳統工程建設之制式作法,積極思考以文化、品質及創意手法,提出環境永續經營管理計畫。該計畫訴求為較大規模尺度,並定位為發展之重要指標性計畫。為鼓勵「創意」,該計畫補助範疇具高度彈性,申請提案工作項目經中央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均納入補助。審查重點:是否提出良好基地規劃並表現出獨特創意性與前瞻性;整體計畫目標是否具有改造地方發展體質之企圖,並成為地方執政表現的重大行動;計畫內容或過程是否落實公共參與的特色;計畫是否呈現地方環境風貌的精神與特色;計畫內容及施作方式是否遵從生態原則;規劃設計是否呈現高品質的空間設計美學;計畫執行構想是否具備明確可行的經營管理方案。
二、「政策引導型」補助:(一)補助項目:以位於「觀光客倍增計畫」套裝旅遊路線經過地區、符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之「國土資源工作分組」所設定之「推動生態城市」項下相關工作任務及依據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景觀法」(草案)相關規定,並進行下列示範改善項目者,為最優先補助對象:「重點景觀區」之規劃及指定;都市河川水岸整理美化;道路及周邊環境景觀整頓:包括人行道、騎樓、街道家具等道路附屬設施、招牌及周邊整體環境之美化整頓;行人徒步區改善建設;都市計畫區廣場及公園開闢;簡易綠美化。評選原則:以不悖離「競爭型」補助之七項審查重點,並側重強調「設計符合簡樸理性原則」、「實施地點好」、「具體效益佳」及「經費(單價)相對最低」為基本原則。申請計畫分為「規劃設計」類(A類)「工程」類(B類),應嚴格落實「先完成規劃設計再施作工程」規定。申請補助工程者,應附具規劃設計成果報告及經地方政府之「景觀總顧問」或相關專業諮詢顧問委員審查通過之紀錄等文件,備中央評審團審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