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訂定學生健康檢查辦法各級學校依相關規定實施
學校衛生法在今年二月份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正式施行,教育部為配合該法,特別訂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並通令全國各級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並掌握學生健康狀況。
該項實施辦法全文共十條,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及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規定辦理。
第三條|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應委託醫院承辦。但國民小學學生之口腔檢查,得由醫院、診所之牙醫師為之;學生身高、體重、視力檢查,得由學校護理人員為之,並由教師協助實施。前項醫療機構,應指派合格醫事人員執行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第四條|學校辦理新生入學時,應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並做成紀錄。學生健康基本資料應包括家族疾病史、個人疾病史、特殊疾病現況、預防注射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家長知悉學生罹患本法第十二條所列疾病者(指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應以書面通知學校。
第五條|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前,應通知學生及家長,說明檢查之意義、項目及注意事項,並將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及平日健康狀況,提供檢查人員參考。
第六條|學生健康檢查實施後一個月內,應將檢查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
第七條|學校對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異常之學生,應自行或協助家長採取下列相關措施:一、實施健康指導,輔導學生對異常項目進行轉介複查及適當矯治,並予追蹤。二、對罹患傳染性疾病學生,應依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三、對罹患特殊疾病學生,應進行個案管理,並妥適安排其參與之活動。前項處理措施執行過程,應妥為記錄。
第八條|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依規定格式予以記錄並建檔、統計,必要時,應知會相關人員共同維護學生活動安全,並依健康檢查結果辦理學生健康促進活動。前項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本辦法未規定之學生健康檢查相關執行事宜,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另定補充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