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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通過縣府提醒役男注意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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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的施行細則,有關各役別的勤務內容、役男犯罪時之處理等,業經修正通過,正式公佈施行,縣府特別提醒申請替代役之役男注意。該項「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共修正五項條文,包括:

第三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各類替代役,其勤務如下:一、社會治安類:(一)警察役:擔任機動保安警力、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交通助理、矯正機關勤務、收容處所警衛及其他安全維護等相關輔助勤務。(二)消防役:擔任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相關輔助勤務。

二、社會服務類:(一)社會役:擔任老人與病、殘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協助推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國民保健、殯葬管理及其他社會福利等相關輔助勤務。(二)環保役:擔任環保稽查、檢驗、資源回收、環境清潔維護、輻射建築物偵檢、建築管理、河川管理、水資源管理、集水區保育、山坡地保育、地質調查及動植物保育養護、協助氣象觀測等相關輔助勤務。(三)醫療役: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資源缺乏區與相關衛生醫療單位等之醫療保健服務、防疫、稽查及公共衛生之管理等相關輔助勤務。(四)教育服務役: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師資缺乏區國民中、小學與特殊教育輔助教學,及協助校園安全、中輟生輔導等教育相關輔助性勤務。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其勤務由需用機關擬訂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需用機關應於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中,明定前項輔助性勤務之具體項目及內容。

第十二條─替代役役男犯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之罪者,應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犯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罪者,應由主管機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犯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罪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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