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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發布放寬健保費分期繳納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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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考量國內經濟景氣尚未完全復甦,乃於近日修正發布放寬健保費分期繳納辦法。該辦法原規定分期繳納健保費,應以每月一期、最多分十二期為上限,修正後「放寬」為凡欠費金額龐大或情況特殊者,均可延長分期期數,最多可分四十八期攤還,使欠費之民眾或投保單位,有更充裕的時間或能力來償還所欠之健保費。

健保局指出,健保險開辦以來,即發現有少數之民眾或投保單位,由於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保險費之情事,為協助其繳納保險費,健保局自八十五年起,即受理欠費達五千元以上之被保險人、或欠費達三萬元以上之投保單位,申請分期繳納欠費,迄今已有二八萬四四三八位被保險人及二萬二三七○個投保單位,辦理分期繳納,且在分期繳納期間,均發給各該保險對象健保卡,以充分保障健保民眾就醫之權益。

而辦理分期繳納之地點,除該局各地之健保分局外,亦陸續擴增至該局分設於各縣市之聯絡辦公室,以便民眾儘速辦理當場領卡,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健保局呼籲:無力一次繳納健保費之民眾或投保單位,儘速向該局之各分局或者是分設在各縣市之聯絡辦公室辦理分期繳納手續,民眾一旦繳完頭期款,當場即可換領健保卡,生病就醫也就沒煩惱。

此外,健保局在民眾無力繳納健保費之協助措施:

一、無力繳納健保費民眾,因傷病須住院醫療之處理措施: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布「無力繳納保險費民眾,因傷病須住院醫療之處理措施」,對於無力繳納健保費民眾,健保卡已用完或已過期而因病經醫師診斷需住院醫療時,可檢附村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由特約醫療醫事服務機構向健保局專案申請給付,以保障其就醫權益。至未加保者,先請醫院社工人員或由健保局各分局協助加保,再依前述程序就醫。

二、對無力繳納健保費轉介公益團體補助之措施:健保局各分局對於無力繳納健保費之個案積極轉介公益慈善團體補助其健保費,使其獲得健保醫療服務,92年1月至92年3月底止,已成功轉介41件,獲補助金額達262,495元。

三、失業勞工自付健保費補助措施:自92年1月起,被保險人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其健保費。

四、成立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為使經濟困難之民眾得以無息申貸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部分負擔費用等,有關民眾向基金申貸之相關事項,則由行政院衛生署委任健保局辦理,92年1月至92年3月底止,獲補助金額達52,095,411元。

五、重大傷病免部分負擔證明:罹患重大傷病患者,只需檢附醫師證明書及身分證明即可向本局各分局申請。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卡者就醫時,可免除醫療費用部分負擔。截至92年2月底止,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者計有57萬餘人。

六、低收入戶免自付健保費:若具備低收入戶資格並領有相關證明者,健保費由社政機關全額補助。

七、健保費分期攤繳:持續提供健保費分期攤繳機制,供經濟困難致無法繳清欠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攤繳。92年1月至92年3月底止,經辦理分期攤繳之健保費金額計6,943,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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