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金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點閱率:663
字型大小:

行政院勞委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能夠順利就學,特別訂定計畫,針對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子女就讀國內高中以上學校具有正式學籍者,提供三千至一萬元不等的就學補助金,凡具備資格者,應於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間提出申請。

該項「九十二年度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學士後醫學系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有意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符合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失業期間至少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已請領失業給付,至申請當日仍未就業者(以勞保局資料為準,有無就業以勞保加保資料認定)。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失業且已請領失業給付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可提出申請。(一)已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二)已請領失業給付,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訓生活津貼者。(三)已請領失業給付,因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保者。三、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新台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者(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九十一年資料為準)。

所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係指具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凡已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校學生每學期六千元或五千元補助除外)、農漁家子女就學獎助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另,失業勞工子女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每人補助一次為限,申請人須為失業勞工本人,若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若二人重複申請,即全部取銷資格。

該項補助的額度,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三千元。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五千元。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五千元。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一萬元。

符合資格者,應檢附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以最近一次為準),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在學證明正本,以及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等文件,採通信方式辦理。相關書表可向金門就業服務站或縣府社會局索取,或直接前往勞委會「勞工資訊服務網」(www.cla.gov.tw)下載。相關書表及證明文件應寄至「勞工教育學苑」,地址為402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501號6樓,信封上並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字樣。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