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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從事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體委會訂定相關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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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鼓勵從事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特別訂定獎勵辦法,只要符合辦法規定之研究成果、著作或專題論著等,都可提出申請。體委會將在審查後擇優給予三至十萬元不等的獎勵。

該項「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獎勵辦法」係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據國民體育法所訂,全文共十二條: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係指與運動醫學、運動力學、運動生理學、運動心理學、運動營養學及運動訓練學等學科相關,且有助提升競技運動實力之學術或實務研究及發展工作。

第三條|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獎勵:一、須為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所完成,符合前條規定之研究成果或著作。二、須為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與步驟,所獲研究成果之論著。三、未曾獲得其他機關(構)之獎助或獎勵者。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二、申請人個人資料表一式四份。三、申請書一式四份。四、切結書一份。五、完成之成果或著作一式十份。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研究成果或著作,應由全體參與研究者共同提出申請。

第五條|本會為辦理審查,得設獎勵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共同議定審查標準、程序及獎勵名額;其組織簡則由本會另訂之。本會受前條申請案件,應於四個月內審結。

第六條|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獎座一座。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八萬元、獎座一座。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五萬元、獎座一座。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三萬元、獎座一座。申請案件若未達審委會所訂標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

第七條|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本會定期公開表揚。

第八條|依本辦法獲得獎勵之研究成果或著作,應授權本會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重製,作為本會內部參考資料。

第九條|依本辦法獲得獎勵之研究成果或著作,出版或再版時應加印「本著作獲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案獎勵」字樣,並贈送本會十冊。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獎勵及追繳所獲獎勵金、獎座,並追究其民、刑事責任:一、不符第三條規定者。二、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者。

第十一條|依本辦法所送之申請資料,無論是否獲得本會獎勵,均不退還。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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