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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獎學金下月一日起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縣府報導。
點閱率:385

金門地區獎學金第一學期自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受理申請,凡本縣籍學生或設籍金門連續達三年現仍在籍,並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暨帶薪進修者),符合申請條件均可提出申請。申請者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縣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縣府辦理。

獎學金設二種,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一百名,但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學生,其中公立大學(學院)及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各錄取二十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十名,每名新台幣三千元;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三千元;金門公立高中、職,每學期各錄取十五名,每名新台幣二千元;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十名(公、私立學校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二千元。

另一項經教育部認可學校之研究生獎學金,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五千元、博士班每名一萬元;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證明文件),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

獎學金之申請規定:

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十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暨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

1.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

2.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獎助金者,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二)有一科成績不及格者;(三)曾受記過處分者。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並檢具證件包括:

(一)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正反兩面)。

(二)出國留學者(國外大學):

1.在校肄業證明。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正反兩面)。

(三)國內外研究生: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國外研究生須附在校肄業證明)。

2.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正反兩面)。

申請獎學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成績高低,決定優先順序。獎學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由縣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學金,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轉發外,餘均逕交學生家長代領。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事後查證,違反該規定者,除追繳所得獎學金外,並於報章公告。

申請規定及表格可至縣府教育局網站(http//kmedu.km.edu.tw)瀏覽、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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