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立委提大陸人民入台辦法修訂案
金馬立委吳成典、曹原彰昨日中午在立法院院會中提出臨時提案,鑒於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七條中,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或撤銷、廢止其許可之消極要件規定,將「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之身分要件與其他「從事犯罪或違反行政規章」之行為要件並列於同條第一項各款,似有歧視大陸公務人員身分之疑義。
為突顯政府對兩岸交流事務之善意與展現我方風度,吳成典與曹原彰爰提案建請行政院及所屬內政部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授權,將上述「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許可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之消極要件,依「身分」及「行為」要件分別予以規範。
惟上述規定第一款係單純因申請人擔任大陸公職務關係,准許入境於我機密安全考量有所疑義而設,雖係本行政專業之判斷,然與同項他款規定相較,顯有將擔任大陸公務人員的「身分」與其他作姦犯科之「犯罪行為」等同視之,如此規定,除非屬正當、必要之連結外,亦徒增兩岸交流之困擾。
為突顯政府對兩岸交流事務之善意,展現台灣民眾的風度,建請行政院及所屬內政部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授權,將上述「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許可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之消極要件,依「身分」及「行為」要件分別予以規範。將本條第一項修訂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旅行證。」並將現行第一項他款移入第二項規定,其餘順序推遞至下一項,以解決上述問題。該案獲朝野立委趙良燕、朱星羽、林正二等二十九人之連署支持,經院會無異議通過後,送請行政院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