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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訂定微型企業貸款要點提供中高齡失業低利創業貸款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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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重振創業精神,協助中高齡失業者創業,特別訂定「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要點」,提供最長可達六年、年息百分之三的低利貸款,歡迎符合貸款對象者依要點申貸創業。該要點共有九項,內容如下:

一、依據及目的:依據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推動計畫第五點,為重振創業精神,協助中高齡失業者創業,爰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對象: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足歲,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申請創業貸款計畫時,正依法辦理登記之微型企業(係指依法辦理登記之事業組織,不分行業,員工數未滿五人者);

(二)所創或所營微型企業登記設立未超過一年。

三、申貸者限制:(一)申貸者不得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者。

(二)夫妻共創同一事業限由一方提出申請。

(三)已領取軍、公、教及公營企業退休金或依勞基法領取退休金者,不得申貸。

前述三項由申貸者出具切結書。

四、貸款用途: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

五、貸款額度:依其計畫所需之資金八成貸放,惟每一借戶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得分次申請。

六、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一年。

七、償還方式:每月付息乙次,寬限期屆滿後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八、借款人負擔之貸款利率:借款人負擔年息百分之三固定利息。

九、申貸程序:(一)本貸款以個人名義申貸,撥貸前須完成設立登記,如提供之擔保品登記為所創事業名義得以所創業事業體名義申貸。

(二)由承貸金融機構依較簡便之徵、授信程序從速核貸。

(三)辦理本貸款得選定經理銀行經理之。

十、申請期間:自行政院核定日起一個月後開始實施,期間為二年。

十一、聯絡電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解決問題中心0800|056|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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