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申請書表即起各地郵局發售
九十二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申請書表自今日起至十一月十四日止(例假日除外)在各地郵局發售;或於勞委會網站下載,網址www.cla.gov.tw。申請期間則自十一月四日至十四日止,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止,例假日照常受理。本縣在縣府社會局服務台受理申請。
凡投有勞工保險之在職勞工,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
(一)勞工保險年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般產職業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三年以上者。2、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者,年資不予限制。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加入公保者」:參加公保累計年資應比照三之(一)之1及2規定。
(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均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
2、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須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僅在九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後,由本人或其配偶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者。
勞工視其家庭類別,依「九十二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評點標準表」所訂「勞保累計年資」、「勞工家庭年所得」、「住宅狀況」、「家庭眷口數」及「身心障礙、原住民或單親勞工」等五項評點規定提出申請:
申請應檢附證件:
1、申請表。2、任職單位或職業工會證明書一份。3、切結書一份。4、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5、全戶戶籍謄本(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勞工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惟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申請當時須與本人設籍於同一戶籍)6、符合「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貸款餘額證明書。前開二年內所購住宅之「公共設施」或同時購有「停車位」者,應比照規定於申請時檢附公共設施或停車位之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提出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者,經查出後一律不得申覆,並取消資格。7、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為身心障礙人士,應檢附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六)另有房屋座落紀錄申報作業‥
1、申報之資格條件:
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名下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該座落符合下列標準,得視為無自有住宅者准予申請本貸款:(1)房屋持分面積:勞工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並依申請戶內之眷口數,每一眷口加計十七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2)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2、應檢附之證件:
符合前開五之1規定之申請戶,應於申請時檢附下列文件辦理申報作業:(1)土地登記簿謄本。(2)建物登記簿謄本。(該房屋座落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則可免附)(3)房屋稅籍證明書。
3、未依規定申報者,經查出後一律不得申覆,並取消資格。
(一)辦理戶數:三萬戶。
(二)貸款額度:1、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2、符合「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之貸款戶,其輔貸額度應不超過轉貸當時之餘額及年限。
實際貸款金額由承貸銀行依當時有關規定調查、估價核定之。
(三)貸款利率:1、勞工負擔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五七五厘計算(目前為年息二.一二五厘)。2、政府固定補貼利差年息二厘。
(四)還款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五)還款方式:
貸款戶自領取本貸款之日起得按下列方式擇一攤還:
(1)依還款年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2)前五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3)依還款年限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照貸款餘額計息。(4)前五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照貸款餘額計息。
(六)勞工依本要點辦理貸款,所需金額高於本貸款額度時,超過部分可逕洽承貸銀行辦理,其調查、估價、貸款金額、年限及還款方式悉依本要點及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七)銀行承作超過本貸款二二○萬元以上之超額貸款部分,如非屬中央銀行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其貸款利率比照該行首次購屋優惠利率放貸,且最高不得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二.五七五厘計算。申請相關限制規定:
(一)本人或配偶為事業單位、機構負責人不得申請。(二)申請戶內成員以一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請,即全部取消資格。(三)申貸資格經主管機關予以審定後,申請戶不得因事後資格條件等變動要求重新更審。(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從未獲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者(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及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等)。重複辦有以上二種優惠住宅貸款者,應一律取消貸款資格,並繳還自貸款之日起政府已撥補之利息金額。(五)建購住宅以一戶為限,房地所有權取得登記原因應為「買賣」或「第一次登記」。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者,起造人應為勞工本人或配偶,房屋所有權登記原因應為「第一次登記」。(六)住宅基地應登記為建築用地,房屋主要用途登記為「住宅」或「含住或住宅」字樣,並以自住且戶籍遷入住所為限。如登記為商業用、店舖、工廠、辦公室、倉庫、農舍、工業住宅或其他用途者不予貸款。(七)住宅必須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以上,登記為加強磚造者得參照「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辦理。(八)住宅及其基地須未設定其他負擔,且能共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者。(九)住宅位於禁建地區、洩洪地區、公共設施預定地、保留徵收地、行政命令限制建築地區不予貸款。(十)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布細部計畫地區,曾出具切結述明將來抵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者,不予貸款。(十一)基地為產業或祭祀公業財團法人管有之土地,無法辦理分割過戶移轉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不宜作為擔保品者不予貸款。
本貸款最後撥款期限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底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