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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卅一日截止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城報導。
點閱率:380

原訂在十月十五日截止申請的勞委會九十二年度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將延長至十月三十一日,有需求的勞工可在最後期限內提出申請。

勞委會該項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但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學士後醫學系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所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具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符合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失業期間至少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已請領失業給付,至申請當日仍未就業者;以勞保局資料為準,有無就業以勞保加保資料認定。

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失業且已請領失業給付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可提出申請:

(一)已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

(二)已請領失業給付,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訓生活津貼者。

(三)已請領失業給付,因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保者。

三、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新台幣一一四萬元以下者,(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九十一年資料為準)。

申請補助之學期為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補助金額為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三千元、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五千元、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五千元、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一萬元。

申請程序:申請書表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勞保局各辦事處、勞委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勞委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直接下載。採通信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及檢齊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逕向勞委會勞工教育學苑(通訊地址:408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五0一號六樓;電話:0四|二二五四八六0八)辦理。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

應檢附證件包括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以最近一次為準)、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在學證明正本、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申請限制方面包括:一、已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校學生每學期六千元或五千元補助除外)、農漁家子女就學獎助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失業勞工子女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每人補助一次為限,申請人須為失業勞工本人,若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若二人重複申請,即全部取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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