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二次替代役十一月三受理申請
縣府昨召開「九十二年第二次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座談會」,初步商定將自十一月三日起至十一月十七日受理申請,符合相關條件者,應於期限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專長證照等前往各鄉鎮公所申請,或向縣府查詢。
縣府指出,今年度第二次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作業,將自十一月三日起受理,欲申請服替代役者,必須符合「基本條件」及「特定條件」。所謂「基本條件」為:民國七十三年次(含)以前出生之役男,經徵兵檢查判定為常備役(甲、乙)體位,並符合限制條件者,得以「一般資格」提出申請。
所謂「特定條件」指的是,凡具備「基本條件」或替代役體位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依其條件分別申請並依順序優先甄試。常備役體位役男如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符者,得依其志願備選一般資格。:一、因宗教信仰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二、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或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之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者,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
三、具左列資格條件申請服替代役者,得以「專長資格」提出申請,且限以單一資格條件申請役別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1)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專長證照者。(2)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專長證照者。(3)具備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四、志工資格:自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日(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記錄冊之役男,得申請服該相關類(役)替代役。
縣府表示,除了前述條件之外,還必須注意三項「限制條件」:一、大專程度以上役男須不具備軍官、士官資格(若具預備軍、士官資格,須於申請時立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二、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事故者(役男緩徵事故能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緩徵原因消滅者)。三、役男須無各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限制服替代役條件者。
該項申請將自十一月三日起至十一月十七日止,符合相關資格者,應逕向鄉鎮公所提出申請,或向縣府查詢。申請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專長證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