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老舊不堪使用應辦理報廢手續
金門公路監理所正在辦理機車行照逾期催換作業,若車輛老舊不堪使用者,只要卸下車牌,隨同行車執照、身分證、印章到監理所辦理報廢,若有積欠燃料稅者則需補繳。
監理所指出,若車輛棄置或號牌、行照遺失不見,可攜警方報案證明,隨同身分證、印章辦理報廢。但如超過十年以上者,得由車主依規定到監理所填寫「具結書」具結後辦理報廢手續。
監理所也表示,平日欲辦理汽(機)車報廢,除前述外,可依如后規定辦理:
(一)應備文件:
1、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個人名義)或營利事業登記影本(公司行號名義)或機關證明文件。
2、印章。
3、行車執照。
4、號牌(汽車二面、機車一面)。
5、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6、「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二份。
(二)辦理程序:
檢具應備文件,至監理所(汽、機)車輛綜合窗口辦理。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違規營業等或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凡於繳納上述稅費後一個月內申辦者,請攜帶當期收據。
2、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書,請先辦妥註銷登記。
3、左列車輛應辦理報廢:車禍嚴重毀損者。火災燒毀者。(檢附警察機關火災證明,須有註記牌照號碼,附註欄內並敘明原因。)不堪使用者。
4、車輛辦妥繳、註、吊銷手續後,經檢驗合格者得重領牌照。
5、車輛辦妥繳、註、吊銷手續後,可再辦理報廢手續。
6、車輛辦妥報廢手續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重新申領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