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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水權業務推動小組召開第六次會議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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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自去年推動水權登記制度以來,截至昨日為止共受理二千一百○八件申請案,並已核發七百三十五張水權狀。縣府水權業務工作推動小組昨日召開第六次會議,針對水井位處土地之所有權人非自然人或法人,同意比照社團法人處理模式辦理,以排除登記的困難,而免收水權登記登記規費之優惠措施於本(十一)月三十日到期,屆時收費標準將依府訂「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辦理,亦希望民眾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辦。

水權登記制度自去年十二月一日起受理申請以來,截至昨日為止,已受理二千一百○八件申請案,其中九百二十六件已完成現場履勘,待履勘的有一千一百八十二件,已公告的有八百九十九件,並已發出七百三十五張水權狀。縣府水權業務工作推動小組昨日召開第六次會議,由小組召集人縣府主任秘書翁廷為主持,水利署科長王文漢、法律顧問李志澄、小組副召集人縣府參議許寬、執行秘書工務局長陳家欣,及工務局、地政局、財政局、建設局、秘書室法制課、國有財產局,及各鄉鎮公所的小組成員代表均出席參加。

會中針對民眾申登過程遭遇的困難進行研討,主秘翁廷為也徵詢各出席代表的意見後做成決議。其中,對於水井位處土地為登陸之無主土地,申請人無從提具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以辦理水權登記,此類申請案之處理原則,則決議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請申請人於規定期限(三十日內)提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予以駁回,但申請人於日後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於一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後再提出申請。

關於水井位處土地所有權人之一遷居台灣或早年出洋,申請人無法尋獲,或已死亡而其繼承人龐雜且未完成繼承,相關證明文件皆不易取得,此類水權登記申請案之處理方式,在考量本縣早期土地、戶籍登記尚未健全,至辦理水權登記有諸多困難,同意先依民法推溯其繼承人及準用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後,再以切結書代替使用同意證明。

有關縣府公告免收水權登記規費之優惠措施將於本(十一)月三十日到期,屆時之收費方式則將依縣府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函所規定之「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辦理,申請人繳費則比照縣府財政局等單位之規費繳納方式,填單向代繳之金融行庫繳納後再辦理水權登記。

由於未來回歸「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辦理,每件申請案連證照費、登記費、履勘費等等就需二千二百元,翁廷為也希望民眾應把握最後的優惠期限提出申請。

至於水井位處之土地係作為農務使用,惟於土地重測後欲申請水權登記者不知其究屬何地號,如由申請人自行申請鑑界,其所需費用將降低意願,烈嶼鄉公所建議可否請重測對協助民眾辦理鑑界,以降低民眾困擾。

對此,翁廷為希望申請的民眾可多利用地政局每週在烈嶼鄉的地政服務中,提出請求協助指正地號。

另外,關於水井位處土地所有權人非自然人或法人,按民法規定並無權力能力,所以無法出具土地使用同意證明的案例,會中同意比照社團法人處理財產方式來辦理。

會中自來水廠也提出擎天水庫無法取得土地使用證明,幾口深水井、高架水塔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不能辦理申辦水權登記,及農田灌溉用水超抽湖庫水源,至影響民生用水的問題。

翁廷為除希望水廠依據土地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等程序後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租用擎天水庫;對於深水井等無法取得民眾的同意使用證明,則要求水廠應展現誠意取得民眾的支持,並可邀集土地所有人出席會議來溝通。至於金沙水庫湖庫存水,可以訂出安全蓄水量與用水警戒線,透過建設局宣導農民在枯水期時能共體時艱,配合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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