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村農舍」興建問題立委吳成典提案要求政院速擬適當法令
為解決金門「集村農舍」興建問題,縣籍立委吳成典曾於立法院院會中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儘速依金門地區特殊歷史因素及實際需要,研擬適當之法令以資因應。農委會函覆,同意由內政部會同農委會適時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規定,並依法制作業程序會銜發布。
案經吳成典在立法院委員會中要求內政部及農委會加快時程,儘速研商法令解決金門「集村農舍」興建問題;內政部終於在(4)日上午九時邀集農委會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金門地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有關事宜」會議,由內政部林次長中森主持,吳成典亦應邀與會,經過研商討論,會議作成決議如下:
一、基於金門地區農業用地之歷史因素特殊性及實際需要,本案原則同意金門特定區計畫內之農業用地,於農業發展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繼承取得及贈予得為繼承之人取得者,得依金門縣政府訂頒之「金門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興建農舍;並排除「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與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其法令規定適用之基層建築面積之計算標準應相同,且同屬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規定,原則同意金門國家公園內之農業用地與金門特定區計畫內之農業用地得合併申請集村興建農舍。
二、本案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適時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增列「但金門地區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繼承及贈予得為繼承之人取得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文字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增列「但於金門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文字,並依法制作業程序會銜發布。
吳成典表示,金門有一千六百多年的歷史,歷經戰亂,早期地政未經過土地重整,加以軍事管制期間「軍佔民地」情況普遍,地區農地地權紊亂、代代繼承後農地細分、畸零不整,造成地區農民即使擁有多筆農地,亦多零散、窄小而未必相鄰近,更無法集村興建農舍;經吳成典的居中協調爭取,終獲內政部與農委會的善意回應。政府施政如能配合地區特性,從善如流,不僅能解決民眾實際問題,更能彰顯政府效能;他將要求行政院各部會從政人員,秉持金門利益優先原則,考量金門特殊歷史環境,將陳年無法解決之案件,用修改法令方式逐一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