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縣府打贏追繳石雕公園承商罰金官司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點閱率:628
字型大小:

三年前完工驗收的金門石雕景觀公園工程及追加橋樑工程,由於承商對逾期日數有爭議,拒絕繳納罰金及保固金,經縣府循司法途徑提起訴訟後,終獲法院判決勝訴。不過經查承商東億營造公司目前並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縣府取得「債權憑證」之後,將繼續循法律途徑追繳這筆帳。

由於相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未能注意細節,保固期截止前並未從工程款中扣除保固金,結案時也已拖過了保固期,縣長李炷烽要求務必徹底檢討,記取教訓,同時注意慎選廠商,以免類似狀況再次發生。

金門石雕文化景觀公園工程,係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透過公開招標程序,與東億營造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合約,雙方約定完工期限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期間因工程缺失,延宕至八十九年六月廿七日始完成驗收。根據縣府核算,承商實際逾期天數達一百零三天,遂逕依合約向承商追繳罰金一百八十餘萬元。

承商則以縣府承辦人員作業有疏失為由,對逾期天數有不同見解,並拒絕繳納罰款,縣府乃循司法途徑解決。經過將近三年的訴訟程序,終獲法院判決勝訴。但承商目前並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遂由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債權憑證」一紙,縣府正密切注意該廠商的動向,將依法院判決的執行名義,持續處理債權強制執行事宜。

該項金門石雕景觀公園主體工程,斥資一千八百餘萬元,施工期間除了逾期之外,尚有植栽、燈具、接電等工程未依合約要求施工,其中沉園草毯浸水壞死部分,還一度以減價收受結案。至於工期部分,因雙方各執一詞,不得不訴諸司法仲裁。

根據法院的判決,廠商應付逾期罰金一百八十餘萬元,追繳保固保證金十八萬餘元,在扣除未給付的工程尾款及履約保證金之後,廠商實際應給付縣府六十一萬餘元,由於結案時保固期限已過,追繳保固金已無實質意義,再抵扣縣府應支付的追加工程尾款十萬餘元,實際可執行的罰金僅三十三萬餘元。

由於該承商施工品質與合作態度備受質疑,縣府為維爾後工程品質,已於九十一年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東億營造有限公司的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自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五日止,給予停權一年的處分,在這一年當中,將該廠商列入「拒絕往來戶」的黑名單當中。

李炷烽對該案承辦單位未能注意細節,保固期截止前並未直接從未支付的工程款扣抵保固金的疏失,要求提出檢討與說明。他並要求,爾後公共工程的發包、施作,均應記取此次教訓,慎選優良廠商,不容類似狀況再次發生。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