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為非農地農委會修正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農地在依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地之後,通常與實際開發之間有一段所謂的「空窗期」,往往造成農友困擾,其中又以農會會員資格的認定最令農民詬病,行政院農委會日昨特別修正「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希望逐步解決類似問題。該項認定辦法的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佃農:(一)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三)自有農地面積未達○.一公頃,連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或其他農地面積合計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三、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經有關農業機關、學校、團體出具證明文件者。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六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有關農地坐落或固定農業設施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應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租賃者,得不經認證。
本辦法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其所持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指定開發方式尚未開發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繼續為農會會員至該土地之細部計畫已完成或指定開發方式已完成開發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