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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按期繳納稅款車輛監理所全面展開催繳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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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監理所針對地區一千一百七十輛自用車,以及二百一十五輛營業車輛,總計有一千三百八十五輛未按期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自用及營業車輛,已全面展開催繳行動,請未繳納的車主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持收到通知單逕向土銀金門分行,或至監理所補單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據監理所統計,地區列管自用車輛九十二年全期未按期繳納汽燃費計有一千一百七十輛;另營業車輛九十一年冬季、九十二年春、夏及秋季汽燃費未按期繳納有二百一十五輛,監理所針對未按期繳納汽燃費車輛,昨天以掛號回執方式寄發通知單展開催繳行動。

監理所提醒車主接獲通知單後於繳納期限十二月三十一日內趕緊補繳,以免逾期受罰,保障個人的權益;車主若逾期未繳納,監理所將依交通部今年三月一日公告「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執行罰鍰。

逾期不繳納汽燃費,依公路法七十五條規定欠費累計未滿六千元者,逾期未滿一個月罰三百元、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罰六百元、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罰九百元、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罰一千二百元、逾期四個月以上罰一千八百元。

欠費累計滿六千元以上者,逾期未滿一個月罰五百元、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罰一千元、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罰一千五百元、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罰二千元、逾期四個月以上罰三千元。至於,機車部份,行車執照有效日期(每期為二年)逾期未滿一個月罰三百元、逾期一個月以上罰六百元。

監理所指出,汽車燃料費徵收,營業車於每年三、六、九、十二各月分季徵收,自用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機車於換發行車執照時一次徵收兩年,如你的愛車已不再使用,或老舊不堪使用、或失竊(請向警方報案並取具報案證明),同時向該所辦理報停、報廢或失竊註銷等手續,並繳清欠費,避免稅費累積造成經濟負擔及壓力。

監理所也表示,汽車燃料費計算以報停、報廢或註銷前一日止,如有溢繳,按實際未使用日數計算退費,有欠費應繳清,此外,曾逾檢被該所依法公告註銷車籍者,也應繳清之前的欠費,請車主務必留意以免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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