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公告十二件水權登記案
依據水利法規定,民眾在取得水權之前,尚須經公告程序,於公告後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者方能正式核發水權狀取得水權,縣府昨日按程序公告以下十二件水權登記案,提醒各界注意。
縣府昨日公告的水權登記包括:
蔡水盛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城段1953─2地號)。萬成食品加工廠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中一段0345地號)。鄭盈盛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多年段1346─1地號)。劉再發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峰上段810地號)。謝朝發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料羅段1287地號)。吳有福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料羅段1362地號)。吳西河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料羅段1455地號)。呂振奮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太湖劃測段1399地號)。劉緒錦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士校段29地號)。劉緒錦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士校段29地號)。劉緒錦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士校段29地號)。李允治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陳坑段810─1地號)。
縣府指出,以上十二件水權登記公告案詳細內容,應以縣府與各鄉鎮公所公告欄之公告為準,民眾可自行前往參閱。依據水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眾若對以上登記案相關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內,檢附依據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又依水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倘若登記案經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