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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地價稅本月底截止徵收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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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地價稅,已自本月一日起開徵,至十一月三十日截止,稅捐處籲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稅,逾期按日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稅捐處已將繳款書分送各納稅義務人;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應於限繳日期內向稅捐處申請補發,如期繳納。

稅捐處也說明本年期地價稅額計算方式、納稅義務基準日、適用特別稅率以及減免地價稅申請期限等規定,讓民眾瞭解,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一)稅率:基本稅率: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本縣累進起點地價者(一○二、○○○元),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百分之十徵收。累進稅率: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下列規定累進課徵。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百分之十五。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百分之廿五。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百分之卅五。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百分之四十五。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廿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份課徵百分之五十五。在特別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二)稅額計算方式:九十二年地價稅之計算方式:八十九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課稅地價乘以適用稅率─累進差額等於全年應納地價稅額。

(三)納稅義務基準日:根據稅法規定,納稅基準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當年期的地價稅。

(四)自用住宅用地減免地價稅申請期限:依照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內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者,其申請按特別稅率課稅期限,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逾期申請者,應自次年期起適用。

(五)其他注意事項:罰則:依照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者,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稅捐處指出,納稅義務人若有疑問,請以電話或逕向所在地稅捐稽徵處(課)查詢,該處人員會提供相關的服務,(電話:本處:三二五○五四、三二五一九七、金湖稽徵課:三三二五一九、金沙稽徵課:三五二五六四、烈嶼稽徵課:三六二四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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