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酒品贈獎最高不得超過一千元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城報導。
點閱率:959

財政部根據菸酒管理法中明訂「酒之::促銷,不得鼓勵或提倡飲酒」之意旨,規定酒類產品贈送贈品或贈獎之金額上限,酒類促銷贈送贈品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事業辦理酒品贈獎時,其全年贈獎總額分三個級距,在個別贈獎活動之總額上限不得超過十萬元。

金門縣政府轉發財政部規定指出,「贈品」的定義指附屬商品交易行為,商品購買者必定可獲得該商品以外的物品、現金或服務之行為;至於「贈獎」係指附商品交易行為,商品購買者因機會中獎,始能取得之物品、現金或服務之行為。

財政部規定酒類贈送或贈獎金額之上限,凡酒類為廣告促銷時,贈送贈品的金額不得超過當次酒品交易金額三分之一,且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贈品之金額原則上係以業者提供之「取得成本」作為認定依據。

至於事業辦理酒品贈獎,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分三個級距,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台幣三十億元以上者,為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未滿新台幣三十億元者,為銷售額百分之五;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為新台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個別贈獎活動之獎額上限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