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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三條例」全文七條照顧對象包含金馬自衛隊員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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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立法院國防委員會一讀通過的「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全文共七條,照顧對象含括砲戰當時所有參戰官兵,以及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隊員。條文如下(實際內容應以立法院公報為準):

第一條|為感念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及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之犧牲奉獻,著有卓越貢獻,特別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之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係指在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四十七年十月六日止參戰之官、士、兵金馬民防自衛隊員。

第三條|本條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第四條|參與八二三戰役陣亡烈士其法定遺屬,得領取一次補償金三百萬元,但已依其他法令領取撫恤金、補償金者,應扣除其數額,補發差額。

第五條|參與八二三戰役之官、士兵及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應自公布日起,按月發放榮民生活津貼,其金額比照就養榮民之生活費標準發放。

前項人員已亡故者,其配偶減半發放,但參與八二三戰役陣亡烈士之配偶不適用之。

第六條|依相關法令享有軍公教退休給與或榮民安置就養給與者,均不得領取本條例榮民生活給與或補償金。

第七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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