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公告93年2月1日起至94年1月30日止管制偶蹄類動物及產品進口
縣政府基於防疫需要,昨日公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止,管制偶蹄類動物之活體及其生鮮、冷藏、冷凍產品(不含加工、醃製及熟化製品)運入金門地區。
縣府是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該項公告,公告事項包括:
一、偶蹄類動物來源場應於過去三個月無發生或可能感染口蹄疫及其他甲類動物 傳染病、人畜共通傳染病等。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於運入前半年內經抽血檢驗血清抗體,結果需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反應及中和抗體達保護力價以上。豬隻於運入前一個月內,應經血清抗體檢驗,結果需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反應及中和抗體達保護力價以上,並需有淘汰相同數量之證明。所有人或代理人於運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齊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許可後,始得運入。
二、豬隻之生鮮、冷藏或冷凍屠體含肉品、內臟,需視本縣市場供需狀況而核准與否,如准許運入其屠體(肉品、內臟)應為CAS優良肉品廠商所生產,並檢附廠商發票正本,向縣府申請核准後,始可運入。凡經查驗不合格者(非CAS產品)應予退運外,該申請人(廠商)將限制運入許可一年,並將供應商資料陳報權責單位,建議取消其CAS產品認證。
三、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的生鮮、冷藏或冷凍屠體(含內臟),仍依縣府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八九)府建字第八九二三七○號公告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