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藝術家進駐直轄市及各縣市創作、交流藝術文建會訂補助實施要點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推展各地藝術家進駐創作及藝術交流機制,經訂有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藝術家進駐計畫實施要點一種,主要補助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費、修繕硬體基本設施費、藝術家進駐後二年內之營運管理費等。
金門縣立文化中心指出,文建會所訂的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藝術家進駐計畫實施要點,要點所稱藝術家進駐計畫,係指公有藝文機構利用現有結構安全無虞且有再利用價值之藝文場域或閒置空間,規劃、提供藝術家定期進駐作為創作空間,辦理藝術交流活動。
補助項目如下:規劃設計費、修繕硬體基本設施費(經常門)、藝術家進駐後二年內之營運管理費,第三年起視辦理成效另酌予補助。申請方式,申請機關得依辦理藝術家進駐計畫之必要,擇定適當地點,先行評估既有場域或閒置空間之可行性(例如空間取得容易、硬體整修經費花費較少、相關藝文組織配合良好者)。申請機關檢具申請表、藝術家進駐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文建會藝術村籌備處申請。而收件期限由文建會另行公告,逾期不予受理。
至於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藝術家進駐計畫之必要性及構想:1、當地藝文之發展現況及藝文空間之使用分析。2、藝術家進駐之需要程度及現有條件。3、未來推動藝術家進駐之構想。場地設施之現況:1、建物之歷史沿革及特色(請附照片)。2、所在位址及其使用面積與範圍。3、土地使用分區及有無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建物合法使用現況。4、產權歸屬現況及五年合法管理使用權限證明。5、建物之構造形式與結構安全狀況。6、現有設備狀況。7、空間運用潛力:含交通便利性、使用率、腹地範圍停車空間及周邊人文環境現況。營運計畫如下:1、計畫項目內容。2、經費收支概估。3、管理營運組織。4、經費分年需求及提報單位配合款編列情形。5、自行評估執行能力。6、申請機關內分工暨配合情形。7、預期效益。8、計畫執行進度表。前項應至少研擬未來三年計畫構想,並考慮商業機制、團隊培植、財務管理等。
評選基準:計畫書之可行性、產權歸屬及五年內合法管理使用權限、建物結構安全及合法使用狀況、未來經營管理能力、空間運用及評估其效益。
補助額度,文建會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有關規定,區分各縣市政府財力級次比率補助之,每案得連續補助三年,每年補助最高總金額不逾新臺幣六百萬元。文建會得視實際所需期程分年分期予以補助。
而依本要點核定補助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受補助機關未及事先列入預算者,應以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方式辦理,否則不予補助。經費之撥款及核銷程序,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