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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地區發展遲緩兒童縣府訂定療育補助計畫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點閱率:651

為加強對地區發展遲緩兒童的照顧,減輕家庭負擔,維持家庭功能,縣府特別訂定了「金門縣政府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對符合條件之發展遲緩兒童提供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以及療育與交通等費用,提醒地區鄉親注意,切莫讓自身的權益睡著了。

該項「金門縣政府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共有七條,內容如下:

一、依據:兒童福利法第十三條。

二、目的:為加強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三、計畫內容:

(一)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補助:1、設籍本縣,學齡前未滿七歲之發展遲緩兒童。所謂發展遲緩兒童係指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異常或可預期會有發展異常之情形,而需要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特殊兒童。2、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持有衛生署指定之合格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所開具之發展遲緩證明書者(限六個月內開立者)。3、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且未領取本府其他相關補助者(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托育養護補助、學雜費補助等)。

(二)補助項目:1、認知學習。2、物理治療。3、職能治療。4、語言治療。5、親職教育|專業諮詢評估。6、其他。

(三)補助費用:

1、療育費用:於立案身心障礙療育機構、醫療機構(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無健保給付部分(全額自費者)等所作治療或早療訓練。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以八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千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2)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七五元,每月最多以八次為限,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以實報實銷方式擇優申請。

2、交通費用:於台省醫療機構(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所作治療或早療訓練。可申請交通補助費(檢具醫療單據申請)。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乙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每年最多以六次為限;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陪同診療者(限一人)每次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之半價(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乙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每年最高以四次為限;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陪同診療者(限一人)每次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之半價(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1、申請書(一式二份含申請書及領據)。2、戶口名簿影本。3、發展遲緩證明書(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醫生之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4、檢具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專業治療師所開立之收費證明。5、公、私立醫院、診所所開立之收據(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門診所開立收據始可申請),及治療證明單。6、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二)申請時間以月為單位,於治療日期起算三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請過之月份,不論次數是否已達八次,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

(三)受理申請單位:本府社會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申請文件請寄至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

(四)補助方式:申請療育補助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府逕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備註:不符合者,由本府社會局函覆退件)

五、預期效益: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發潛能的效果,並且能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六、經費來源:(一)療育費用:由內政部兒童局補助款項下支應。(二)交通費用:由本府年度預算社會福利基金|事業費|對民間之捐助項下支應。

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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