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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廠每年繳中央菸酒稅近三十億吳成典力爭撥回金門建設

發布日期:
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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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籍立委吳成典日前針對金門酒廠每年上繳中央菸酒稅、營業稅及營所稅近三十億元,導致金門縣財源收支失衡,嚴重影響地方政務之推展,要求行政院站在照顧離島民眾之立場,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通過前,對金門酒廠所繳納之菸酒稅等稅負,應悉數撥交金門地區建設經費之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行政院並於日昨以書面回復吳成典。

吳成典向行政院質詢指出,金門縣財政素以金酒盈餘收入為主,占自有財源40%以上,財政尚稱穩健,菸酒新制施行後,金酒稅負大幅增加,以九十一年度為例,金酒公司年繳菸酒稅及營業稅合計二十五億一、三二七萬九仟餘元,另繳營所稅四億四、九○二萬九仟餘元,合計二十九億六、二三○萬八仟餘元,較菸酒新制施行前金酒公司應繳公賣利益約一○億三、○四○萬二仟餘元,盈餘短收一九億三、一九○萬餘元,雖然菸酒稅法施行後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金門縣七億七一六萬一、四九三元(預算八億八、四三八萬六千元,實際分配如上數),全年實質短收一二億二、二四七萬餘元,嚴重衝擊金門縣財源籌措,導致經常收支失衡,影響地方政務推展至深且鉅。

他進一步指出,地方建設經緯萬端,離島尤其不可稍懈,因此要求行政院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通過前,應將金酒公司繳納之菸酒稅等稅負,悉數撥充地區建設經費,或專案籌措財源撥補,以維地方財政基本需求。

該質詢案經行政院日昨以書面答詢吳成典委員表示,為有效改善離島地區之各項基礎建設,離島建設基金自民國九十年成立以來,國庫每年撥充三十二億元,由各離島縣市排列補助計畫優先順序編列預算,經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審查,提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並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其補助離島地區項目,包括補助離島地區辦理交通及觀光建設、農業及水資源建設、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建設、消防、醫療及環保建設等,為縮小離島地區與臺灣本島發展之差異,九十年度補助三一‧九億元,九十一年度補助三一‧七億元,九十二年度補助二九‧三億元,總計補助相關建設計畫約九十三億元。

行政院答詢函中特別強調,鑒於金門縣位於戰地前線,政經環境較為特殊,且組織編制亦與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有所不同,歷年來,對於該金門縣一般性補助款均予以特別考量,並未比照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補助方式辦理。自九十一年度起,中央為挹注金門縣財源收入,每年度均編列對該縣一般性補助款一一‧三五億元(較該縣依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補助方式核算之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數三‧○一億元,增加八‧三四億元),並由金門縣政府依施政計畫優先緩急,自行分配用於支應人事費、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所需。另九十三年度,為協助金門縣政府支應教師退休經費與所轄鄉鎮公所辦理各項基本建設,亦分別再增列教師專案退休經費○‧一六億元與各鄉鎮基本建設及設施補助經費二‧四五億元,對於改善該府及其所轄鄉鎮公所財政狀況應有相當助益。

而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自九十一年度起,我國實施菸酒新制;其稅收分配方式,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其中總收入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予金門縣及連江縣,以九十二年度為例,金門縣所獲分配菸酒稅收計九.○四億元,已較九十一年度之金額增加一.九七億元。又為改善菸酒新制對離島地區之財政影響,九十一年五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中,已將菸酒稅在金門地區徵起收入減除稽徵經費後之百分之八十分配予金門縣,俟上開修正草案通過施行後,將可大幅增加該縣財源收入。

對於所建議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通過前,金門酒廠公司繳納之菸酒稅等稅負,悉數撥交金門地區建設經費之用一節,鑒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為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調劑及分類之準則,有關收入之劃分,應整體考量各級政府之施政需求,兼顧區域之均衡發展,並不適合於該法中對個別地方政府作個別處理。以往金馬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稽徵稅收全部留供自用,惟並未接受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八十八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金馬地區一體適用該法規定,無法再作例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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