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新手法!貸款購車轉手販賣
不法人士常利用貸款分期方式購進名車,但轉眼間又轉手販賣或典當牟利,目前已形成另一新經濟犯罪手法。金門港警所查獲一名台籍男子以類似手法將已設定為動產擔保權利車質押給朋友,該輛轎車輾轉運至金門,卻在一夕之間消失無影無蹤,警方遍尋不著懷疑車子已流向大陸,昨天將該名男子依法移送。
金門港警所長莊振嚴為嚴防台灣的贓車或來路不明問題車輛登陸金門,甚至由金門「借道」流向大陸,要求員警加強進口車籍資料安全查核及把關工作,日前發現一名台籍板模工人前至港區領走乙輛甫進口轎車,察覺有異時,立即向金門監理所進行車籍資料查詢,結果發現是一輛已被設定為動產擔保權利車。
警方隨及循線找到這名台籍板模工人,他竟然供稱,他是代朋友出面領車,他的朋友將車子開往浦邊海邊後,又用另一輛車子將他載回工寮,他的朋友已經不知去向,至於,車子下落他也不清楚;警方曾沿途進行追蹤調查,但不僅找不到板模工人所說的朋友,連轎車也憑空消失,研判流向大陸可能性極大。
警方依車籍資料約談車主到案時,陳姓車主供稱,他係去年八月以貸款分期方式向汽車公司購買這輛價值六十三萬元轎車,車號3030|GR,後來又質押給一名綽號「國仔」男子,並已經償還貸款公司所有分期車款,對車子的去向,他一概不知情,矢口否認將車子運至金門,再走私到大陸從中牟利。
不過,警方跨海至台調查時,發現陳姓車主在購進這項汽車時,曾與貸款公司簽立汽車附條件買賣契約,雙方約定以分期付款及設定動產擔保方式交易,換言之,這輛汽車未清償貸款前所有權乃屬貸款公司所有,並禁止出質、變賣及轉移,陳姓車主只繳交一期車款即未再繳款,又將車子質押別人,迄今車子去向不明。
警方昨天在全案調查告一段後,將陳姓車主依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及刑法詐欺等罪嫌移送法辦,據了解,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可對車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針對由台進口到金門的台籍車輛,警方將持續展開縝密查緝行動,以免類似權利車或贓車經非法買賣登陸,成了走私犯罪或從事非法勾當的交通工具,甚至,由金門「中轉」至大陸,造成貸款公司或汽車公司等所有權人莫大損失,警方同時呼籲民眾千萬不要貪便宜購買來路不明車輛或二手車,小心吃上官司,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