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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制定維護海域安全自治條例草案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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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為維護海上航行安全,強化海上救難效能,藉由區域聯防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制定「金門縣維護海域安全及聯防救援自治條例」草案,並經過縣務會議通過,將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據以施行,以建立金廈航線間有效可行之海難救助聯防體系,提昇往來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之保障。

縣府指出,「災害防救法」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施行,建立三個層級的災害預防、緊急應變及復原重建體系,有關配套措施均已完備,惟本縣與臺灣本島各縣市距離遙遠,交通不便,目前雖已與臺北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訂定「區域聯防相互支援協定書」在案,對於我國領土範圍之災害救援事宜,可透過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調度直昇機或船艦支援救災,惟有關中線鄰近大陸海域之我方船隻人員,則無法救援。

縣府表示,金廈近在咫尺,海上救難求助於遙遠之臺灣,實屬緩不濟急,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亦無法獲得保障。因此,如何迅速建立金廈航線間有效可行之海難救助聯防體系,提昇往來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之保障,勢在必行。若政府政策開放本縣就近與大陸鄰近縣市,如廈門市等,建立一套相互支援之機制,基於人道救援立場,實現救災無國界之理念,將可為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更添一層保障。為維護海上航行安全,強化海上救難效能,藉由區域聯防確保民眾生命財產,本府特遵照現行兩岸政策,以國家安全為最高原則,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並參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及「災害防救法」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自治條例據以施行。

金門縣維護海域安全及聯防救援自治條例草案共十七條,其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海上航行安全,強化海上救難效能,藉由區域聯防確保民眾生命財產,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稱區域聯防,由簽訂救援協定之縣、市政府共同劃定並公告之。

前項救援時機、程序及編組等事項之協定,由本府會同協定政府簽訂之。

第三條為處理海上航行安全等災害防救事項,本府應設置專責單位,以有效執行本自治條例。

簽訂救援協定之縣、市政府應規劃單一窗口,以協助執行本自治條例。

第四條本府為處理涉及兩岸事務,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委託民間機構或以民間機構名義執行本自治條例相關事項。

第五條本府鄰近海域或區域聯防範圍內發生海難、空難或重大災害或事故,無法及時有效進行搶救、控制或遏止災害擴大時,協定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本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前項救援申請,應以書面向單一窗口提出,但因災害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通知協定政府,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申請。

前項之書面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前條災害處理所耗損之工具、器材、油料等費用,由本府與協定政府以協議定之。

第七條申請支援具體事項包括如下:

一、人命救助事項。

二、災害搶救事項。

三、醫療及傷病患運送處理事項。

四、各項救援人力、船舶、車輛、機具、器材等救災資源之調度使用事項。

五、安全警戒及維護事項。

六、其他急待救援事項。

第八條 申請救援之政府應列明下列救援有關事項:

一、人命救助機具、器材及物資等品名及數量。

二、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三、人員、物資運送工具。

四、等待救援人力之類別、性質及人數。

五、等待救援區域或地點。

六、到達救援區域或地點之建議路徑及方式。

七、救援期程之預估。

八、其他救援有關事項。

第九條本府專責單位或協定政府單一窗口接獲救援申請時,應迅速評估等待救援時效性、救援人力或物力有關事項,陳報首長核定。

第十條執行災害救援工作,接獲救援申請之縣、市政府應由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權責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組成災害救援隊,並應儘速聯繫各相關業務權責單位進行整備作業。

第十一條災害救援隊由首長指派權責人員擔任帶隊官,其成員應服從帶隊官之指揮、協調與整合。

第十二條災害救援隊應執行下列任務:

一、抵達救援區域或地點時,主動向申請救援政府之指揮官報到。

二、協助申請救援政府執行搶救、控制或遏止災害事故擴大等事項。

三、必要時,接受申請救援政府指揮官之協調,共同執行災害處理事項。

四、其他救援等事務。

第十三條災害救援隊應自行準備並維持食宿、通訊及交通等救援基本事項至少七十二小時之需求量。

執行救援任務,如超過前項之需求量,申請救援政府應即補充,使災害救援隊得繼續執行救援任務。

第一項支援協助程序之辦法,由本府定之。

第十四條本府救援相關經費,由災害救援隊所屬單位自行負擔支應。但民間單位之救災費用得由本府視實際救災費用酌予補償。

第十五條為落實本自治條例,簽訂協定之縣、市政府應不定期於區域聯防內擇定適當地點,共同施行必要之演習訓練。

第十六條本府依本自治條例所簽訂協定,應函送縣議會備查。

第十七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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