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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所即日起建立林區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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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金鎗/金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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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地區森林近來飽受森林火燒及濫墾、濫伐之危害,金門縣林務所即日起展開林區巡查制度之建立,針對近日來之濫墾、濫伐及林地火燒事件,主動與警察單位聯繫進行調查,對無故破壞林地者將依法提出告訴。所長許明鴻呼籲鄉親共同來保林護林,發現有濫砍林木者,請盡速通知林務所等單位,以期減少森林災害發生,如欲伐除,請民眾務必提出申請,以免誤觸法網。

林務所所長許明鴻表示,金門地區因氣候與地質等環境因素的限制,造林本屬不易,今日所見之綠意,全賴軍民及相關單位四十餘年來之戮力以赴,始能有成。然於去年底發生嚴重之林地火燒事件,寶貴的森林資源遭受嚴重創傷,加以近來於蔡厝及東山前等地,發現有民眾擅自砍伐林木、破壞林地用以種植農作物,為一己之利危害群眾的基本生活屏障,長此以往,則金門好不容易建立起來之良好生活環境,將會漸漸消失。

為保護地區生態環境,所長許明鴻指出,該所已著手進行林區巡查制度之建立,即日起針對近日來之濫墾、濫伐及林地火燒事件,除積極與警察單位聯繫進行調查蒐證,一經證實將對破壞林地者提出告訴、科處罰款。並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一條:「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許明鴻同時呼籲鄉親共同來保林護林,大家一起來關心我們的家園,減少森林災害發生,厚植森林資源。如果發現有人濫墾、濫伐,或是有森林火燒事件發生,請盡速電話通知林務所,或警察、消防單位,以防寶貴的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對地區生態及民眾生活環境皆造成不良之影響。他指出,林木成長不易且為大眾所共有的財產,如欲伐除,請民眾務必提出申請,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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