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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消保團體行政院消保會訂定獎助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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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獎勵、補助及扶植消費者保護團體,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訂定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凡依法登記設立,並經主管機關依消保會所訂頒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認定要點所認定之消保團體,合於獎勵條件及標準者均可提出申請獎助。

依該要點所訂獎勵條件及標準:

(一)經消保會評定為優良之消保團體,於其有效期限內,每年頒給新台幣二十萬元獎勵金。

(二)處理消費申訴案件,視調處結果每件頒給新台幣十元至二十元獎勵金,每一團體每年以四十萬元為上限。有關以消費申訴案件,以實際發生消費爭議,並曾為雙方進行調處之案件為限。諮詢案件及移送主管機關辦理之案件不得計入。

(三)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績優良,獲政府單位頒給獎狀或獎牌之消保團體,每年頒給新台幣五萬元至十萬元獎勵金。

(四)協助消保會或主管機關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經消保會或主管機關認定成效顯著有具體貢獻之消係團體,就優良事蹟表現,頒給新台幣三萬元至十萬元獎勵金。

(五)定期編印發行消費者保護刊物,提供消費資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促進有貢獻之消保團體,就所發行刊物之期數、篇幅、內容,每年頒給新台幣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獎勵金。

(六)為消費者提起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每一訴訟案頒給新台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獎勵金。但情況特殊者,得酌增之。

有關補助項目及標準為:

(一)舉辦以消費者保護為主題之園遊會、展覽會等大型活動,視規模大小,每次補助新台幣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二)辦理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檢測並發布相關消費資訊之活動,視所需時程、設備及經費,每次補助新台幣十萬元至二十五萬元。

(三)辦理消費者保護研討會,由學者、專家發表論文,並進行研討之活動,視參加人數及研討會時間長短,每次補助新台幣三萬元至十萬元。

(四)辦理消費者保護講演、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講演並與消費大眾進行雙向溝通之活動,視參加人數及座談會時間長短,每次補助新台幣一萬元至三萬元。

獎勵金之核發方面,經消保會評定為優良消保團體者,於頒發優良消保團體證書後,於有效期間內,每年發給獎勵金。

有關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卓有成效之消保團體,得備具下列資料,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三月卅一日止,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

1、處理消費申訴案件數、調處情形一覽表及佐證資料。

2、政府單位頒發之獎狀或獎牌影本。

3、協助本會或主管機關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之具體優良事蹟資料。

4、編印發行消費者保護刊物相關資料。

5、為消費者提出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之証明文件。

申請資料以申請前年度內之資料為限。

補助款之申請,各消保團體申請補助項目所列各項活動,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備函並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向消保會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活動目標、活動期程、人員編組、活動內容與實施摘要,包括項目有對象、地點、時間、實施內容、實施方式、工作進度。預期效果、經費概算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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