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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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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本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自三月一日起到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申請書表可經由勞委會網站www.cla.gov.tw 直接下載,一律採通訊申請,洽詢電話:金門就業服務站,311─119轉20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辦理九十二年度第二學期就學補助計畫,期為紓解失業勞工家庭的經濟負擔。

勞委會該項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學士後醫學系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並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及優待、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校學生每學期六千元或五千元補助除外)等。

所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具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一、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離職且符合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至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失業期間至少連續滿六個月以上,並至少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至申請截止日必須仍未就業者(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已請領老年給付或未請領失業給付者、至申請截止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者、非自願離職失業後至申請截止日期間如有參加勞工保險者、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二、九十一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新台幣一一四萬元以下者。

該計畫補助金額,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三千元、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五千元、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五千元、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一萬元。

申請程序:申請書表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勞保局各辦事處、勞委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勞委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直接下載。採通信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及檢齊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逕寄該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3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九樓。洽詢單位:勞工福利處;電話:02─85902805─7)辦理,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

應檢附證件包括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以最近一次為準)、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以上者,未能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轉改向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辦妥續保手續切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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