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通過台灣人民進入大陸許可辦法草案
為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去年十月二十九日的修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日昨召開的第一四六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內政部所擬「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草案,未來一般民眾進入大陸地區按入出境查驗程序辦理即可,不需再申請許可。
陸委會指出,該項許可辦法主要在規範一般公務員、情治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及從事或受託處理涉及國家機密人員與該等機關退離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之許可事宜。全案由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將配合行政院指定之兩岸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陸委會表示,臺灣地區一般人民進入大陸地區,原採許可制,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兩岸條例第九條修正後,許可制之實施對象,僅限於公務員及前述特定身分人員,又政務人員、從事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直轄市市長及縣(市)長等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並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至於一般民眾進入大陸地區,則按出入境之查驗程序辦理,不需再申請許可。
內政部爰配合修正本辦法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機場、港口證照查驗單位查驗後始得出境。
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應符合進入大陸地區事由,並經服務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申請許可。
三、放寬有原在大陸地區設戶籍之三親等內之親屬範圍,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
四、規定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之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但因業務需要,報經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構)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刪除臺灣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發給出入境證及其延期、逾期、毀損或遺失之作業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