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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三月一日起實施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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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去年十月底的修正公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日昨討論通過由內政部研擬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草案,送行政院核定後,將自三月一日起實施。

根據陸委會發佈的新聞稿指出,因應兩岸條例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陸委會日昨召開第一四五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內政部所擬「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草案,以規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接受面談所應遵循事項。該案將由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後,配合行政院指定之兩岸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陸委會指出,兩岸條例修正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面談機制,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未接受面談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此次修正之目的係在透過對兩岸婚配雙方實施隔離面談之方式,過濾無積極事證足認為真實之婚姻,並防杜有虛偽結婚之虞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以期確保兩岸婚姻的真實性,俾利進一步落實對合法來臺大陸配偶生活權益的保障,以實踐「生活從寬」的政策原則。

該項面談管理辦法草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定境管局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函請有關機關協助訪查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狀況,俾利境管局作為審核申請案及對大陸地區人民實施面談。另境管局審認有婚姻異常之虞或疑有依法不予許可之事項者,得以書面通知其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

二、面談原則上於申請程序中依申請人所在地區,分別於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境管局或各服務處(站)實施,惟無法於境外接受面談者,應由申請人偕同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於其入境時至境管局設於機場、港口之服務站接受國境線上面談。

三、境管局於國境線上實施面談認案件複雜,非進一步查證,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該大陸地區人民經查驗後入境,並於停留期間屆滿前,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談。

四、實施面談應採隔離方式進行,並應當場製作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

面談時如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面談、臺灣地區配偶未接受或未通過訪談、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疑似有串證之虞而不聽制止、無積極事證足認婚姻為真實、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等情形者,不予許可其申請案,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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