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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與大陸通航修正辦法三月一日上路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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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方角力與爭取,陸委會日昨討論通過「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開放福建以外台商,出生地在福建的榮民、榮眷,甚至連未合法登記的台商,其子弟亦可申請來金就學,且台商將以護照取代金馬證,金門鄉親的金馬證則從一年多次延長為三年多次。相關辦法將從三月一日起施行。

陸委會是在十九日召開第一四六次委員會時,討論通過「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自金門馬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或澎湖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修正草案),在陳報行政院核定發布後,配合行政院指定之兩岸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陸委會指出,此次檢討係配合「小三通」法源調整、金馬地區港埠機場軟硬體設施改善,以及大陸方面之配合意願,進一步擴大「小三通」的規模,展現政府對金馬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視。

有關「小三通」之重要政策調整包括:同意以專案審查方式准許自大陸進口砂石可經福澳港查驗後,原船運抵東引中柱港、西莒青帆港及東莒猛澳港;規劃開辦「小三通」旅客行李直掛業務;在總量管制及建立管控機制下,輸入小額小量大陸農、漁產品免稅及簡化通關、檢疫程序;放寬華僑於重要節日得以團進團出方式專案申請許可由大陸地區入出金門、馬祖;鼓勵台商子弟返回金門、馬祖接受我方基礎教育;台灣地區民眾經申請許可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者,為利入出境管理之一致性,查驗證件將調整以護照代替金馬入出境證;適度開放人員中轉;建立大陸人民來金馬觀光旅遊審查及管理之完整配套;金門水頭港及馬祖福澳港,得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等各項措施。

在適度開放人員中轉方面,則包括放寬大陸福建以外地區臺商得經金馬中轉兩岸,以利活絡金馬地區經濟;放寬榮民出生地(或籍貫)為大陸福建省,放寬調整得經金馬往返兩岸,其台灣榮眷亦可隨行;放寬從事與試辦通航業務有關航運、商貿活動(包括驗貨、採購、銷售及售後服務、洽簽合約、參加商展等)等之企業負責人,得申請專案許可經金馬入出大陸地區,以增進「小三通」對金馬地區之經貿活動;並對台灣地區人民因天災、重病或其它特殊事故的緊急返台需求,得專案申請許可由大陸地區經金馬接返台灣。

該項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增列兩岸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一為本辦法之授權法源依據。

二、配合適度開放人員中轉,修正放寬大陸福建以外地區臺商得經金馬中轉兩岸;榮民出生地(或籍貫)為大陸福建省者,及其同行之配偶、直系血親,放寬得經金馬往返兩岸;放寬非屬經經濟部核准範圍內之大陸台商子弟返回金門、馬祖就學。

三、放寬調整專案許可適用對象,包括從事與試辦通航業務有關航運、商貿活動企業負責人,基於台灣地區人民因天災、重病或其它特殊事故接返台灣等;並修正台灣本島民眾經申請許可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查驗證件調整以護照加蓋章戳代替金馬入出境證。

四、放寬設籍金馬六個月者之金馬入出境證效期由一年改為三年。

五、在金門、馬祖出生之華僑,依現行規定得申請返鄉探視;本次再增訂海外華僑團體於重要節日得以團進團出方式專案申請許可由大陸地區入出金門、馬祖。

六、放寬澎湖之大陸配偶,納入得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之適用範圍;另放寬大陸配偶得由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經申請定居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仍得經金、馬入出大陸地區,其台灣地區配偶或子女亦得同行。

七、按兩岸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一第六項規定,已明定試辦期間之終止要件,無須再以逐年延展方式辦理,爰刪除「試辦通航期間為一年,如有必要得予延展」之規定。

八、「自金門馬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或澎湖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部分,放寬「家具」之數量由一套放寬為三套;「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之數量原規定『合計十二種,中藥材每種○.六公斤,中藥成藥每種二瓶(盒)』調整為『原包裝每種十二瓶(盒),惟總數不得逾三十六瓶(盒)』。

陸委會指出,對於台灣本島民眾經申請許可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者,為利入出境管理之一致性,查驗證件將調整以護照加蓋章戳代替金馬入出境證,惟其適用對象仍有限制,包括合法登記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聘僱員工及其眷屬、出生地或籍貫為大陸福建之榮民及其同行眷屬、從事與試辦通航業務有關航運、商貿活動之企業負責人,及其他經專案申請許可單次入出人員,將於護照註記頁加蓋章戳,以資辨識。至於其他非經內政部許可之國人,仍尚不得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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