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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修訂發展遲緩兒療育補助計劃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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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地區發展遲緩兒童的照顧,減少接受服務的障礙,減輕家庭負擔,維持家庭功能,縣府新年度特別修訂「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提醒鄉親注意,有類似個案者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該項計畫的補助對象必須設籍金門縣,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學齡前未滿七歲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所謂發展遲緩兒童係指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異常或可預期會有發展異常之情形,而需要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特殊兒童。(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持有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發展遲緩證明書者(限六個月內開立者)。(三)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且未領取本府其他相關補助者(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托育養護補助等)。

計畫的補助項目包括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親職教育|專業諮詢評估及其他等。

補助費用分為「療育費用」及「交通費用」兩大部分。療育費用方面,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須至行政院衛生署、縣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經縣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立案身心障礙療育機構或醫療機構等,接受治療或早期療育等相關訓練。倘若為列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五百元,每月最多以十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五千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若為非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壹幣五百元,每月最多以六次為限,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三千元,以實報實銷方式擇優申請。

交通費用方面,於台灣醫療機構(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所作治療或早療訓練,可申請交通補助費,應檢具醫療單據申請。若為列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乙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三千元),每年最多以六次為限;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陪同診療者(限一人)每次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之半價(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若為非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乙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三千元),每年最高以四次為限;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陪同診療者(限一人)每次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之半價(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符合資格有意申請者,應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一式二份含申請書及領據)。二、戶口名簿影本。三、發展遲緩證明書(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醫生之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四、檢具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專業治療師所開立之收費證明。五、公、私立醫院、診所所開立之收據(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門診所開立收據始可申請),及治療證明單。六、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申請時間以月為單位,於治療日期起算三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請過之月份,不論次數是否已達核定次數,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

縣府指出,在本縣接受療育者,欲申請該項補助,應將申請文件送達金門縣早期療育聯合服務中心:金門縣金湖鎮中正路一之一號一樓。在台灣接受療育者,可將申請文件送達縣府社會局社會行政課: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經審核無誤後,相關補助將由縣府逕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不符申請要件者則由縣府社會局函覆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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