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度漁船收購登記31日截止海難漁船申請收購期限延至10月15日
金門縣政府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公告辦理九十三年度漁船收購登記將在三月三十一日止,金門地區所需表格可逕向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漁牧課或金門區漁會索取並於截止日前檢具相關文件辦理;九十三年度海難漁船,申請收購期間得延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前辦理:
縣府表示,收購漁船之條件:
(一)漁船船主申請漁船收購登記時,需持有效漁業執照或有效之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而尚在展延或休業期限內者。(二)漁船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因發生海難沉沒,已辦妥保留汰建資格文件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購:1、具有船體漁船之主、副機或船外機已拆卸者(無動力舢舨除外)。2、漁船已滅失尚未辦妥保留汰建資格或取得保留汰建資格後分割賸餘之汰舊噸數者。3、漁船已設定抵押,且未能提出債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者。4、屬加工船、公務船、或未具汰建資格之漁船者。5、漁船船殼未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標示與漁業證照記載不符者。6、漁船違規尚未處分或已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7、第一款漁業執照、展延換發漁業執照或休業已逾有效期限;及保留汰建資格有效期限在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屆期者。8、海難漁船尚未辦妥保留汰建資格或取得保留汰建資格後分割賸餘之汰舊噸數者。9、海難漁船保留汰建資格文件持有人非屬海難發生時漁船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者。
應繳共同文件包括1、收購漁船申請書。2、申請收購具有船體之漁船者,提出漁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乙份;申請收購保留汰建資格者提出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船舶證明文件(申請收購具有船體之漁船者須檢送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包括1、二十噸以上之漁船:船舶噸位證明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查記錄簿。2、未滿二十噸之漁船:小船執照。
海難漁船需檢附之文件1、收購漁船申請書。2、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正本及影本。3、保留汰建資格權利人如為海難漁船所有人之繼承人時,另檢附戶籍謄本證明繼承關係。
其它文件(依實際需要選送)為1、主管機關核准延展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之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2、債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3、讓渡核准保留汰建資格文件之讓渡書及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4、具有船體之漁船船主,需繳交交船切結書正本乙份。
漁船之收購順位(一) 九十三年度1、第一順位:以拖網、扒網漁業為主漁業,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之鱙漁業、扒網漁業,具有船體之漁船。兼營扒網漁業之漁船,以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為限。2、第二順位:前述順位以外之其他具有船體之漁船。3、第三順位:漁船已滅失且取得完整之保留汰建資格,其有效期限在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屆期者。4、同一順位中,第一、二順位原則以總船噸數較小者為優先;第三順位以保留汰建資格有效期限較早屆期者為優先。倘無法依前述原則排定同一順位之先後順序者,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公平公開原則抽籤決定之。(二) 九十三年度如因漁船收購經費不足,該年度海難漁船則不予收購。有關配合措施包括:
(一) 實施項目1、為鼓勵拖網、扒網漁船船主申請登記收購漁船之意願及減少拖網、扒網網具再作業破壞沿岸海域生態與漁業資源,登記收購之拖網、扒網漁船船主得同時申請將配備該船之拖網、扒網網具隨船移交,並請領拖網、扒網網具費。2、每艘拖網、扒網漁船最多申請二領之拖網、扒網網具費。3、 本項目僅限於具有船體之拖網、扒網漁業漁船船主申請。(二) 拖網漁業及扒網漁業網具收購計價標準1、總船噸數未滿二十噸之拖網漁船,每艘每領新臺幣二萬元。2、總船噸數在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之拖網漁船,每艘每領新臺幣三萬元。3、總船噸數在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之拖網漁船,每艘每領新臺幣四萬元。4、總船噸數在一百噸以上之拖網漁船,每艘每領新臺幣五萬元。5、總船噸數未滿二十噸之扒網漁船,每艘每領新臺幣三十萬元。6、總船噸數在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之扒網漁船,每艘每領新臺幣五十萬元。7、總船噸數在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之扒網漁船,每艘每領新臺幣七十萬元。(三) 拖網、扒網漁船船主於登記收購漁船時,得一併申請將配備漁船之拖網、扒網網具隨船移交,其收購之網具以尚在作業中者為限。
收購價格:九十三年度不同噸級漁船收購計價標準及其最高收購價格,第一噸至第五噸每噸五萬元、第六噸至第十噸每噸四萬元、第十一噸至第二十噸每噸三萬元、第二十一噸至第五十噸每噸二萬五千元、第五十一噸至第一百噸每噸二萬元、第一○一噸以上每噸一萬八千元,最高收購價格七百九十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