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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研商交通部託管金門國內商港事宜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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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研商交通部託管金門國內商港事宜

縣府研商交通部託管金門國內商港事宜

交通部將於今(十六)日下午召開「交通部委託金門、連江縣政府管理商港授權及督管計畫草案」研商會議。金門縣政府並於昨日先行召集相關部門,就交通部委託金門縣政府管理金門國內商港事宜進行研商。其中,與會也達成向中央相關部門爭取比照金門航空站設有航警分駐所的由金門縣警察局成立港務警察所,以維持港區秩序。至於交通部委託金門縣政府管理金門國內商港業務所需經費等,則建議概由中央編列預算支應。

金門縣政府昨日上午召開的研商「交通部委託金門縣政府管理金門國內商港」會議,由副縣長楊忠全主持,縣府主計、人室、財政、建設,以及消防、警察、港務處等局室主管與會。會中,承辦的縣府建設局也針對交通部委託金門、連江縣政府管理商港授權及督管計畫草案,以及縣府各單位所提意見提出報告、說明。

縣府建設局指出,交通部將於今(十六)日下午二時在該部召開「交通部委託金門、連江縣政府管理商港授權及督管計畫草案」研商會議,由航政司司長林志明主持,有關其草案內容與金門縣政府相關者約為:一、委託金門縣政府管理金門國內商港,其項目為商港法、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修正為商港棧埠管理規則中)、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修正為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中)及打撈業管理規則所規定之商港管理機關應管理之相關章節條文規定之業務。二、委託期間為行政院核定並公告起至交通部成立港務局公法人止。三、港務處組織人員編制維持現有員額四十七人。四、商港港區安全及消防警力由金門縣政府協調當地警政及消防等單位擔任之。五、港埠管理由金門縣政府依據港務處年度預算之決算短絀數,擬訂年度港埠經營管理財務平衡改善檢討報告,向高雄港務局申請補助經費,由離島建設基金或交通部公務預算補助。六、金門國內商港之土地、建物及營運設施在一年內全面完成清查列冊登記管理,現行由金門縣政府出資或中央補助購置及填築之新生地均登記為「縣有」,由金門縣政府使用收益,「港務局公法人」成立後,登記為「縣有」之港埠資產、土地、建築物應無償移撥並登記為「國有」,其餘資產亦應無償移撥港務局公法人所有。

其中,金門縣警察局提出意見表示,金門縣警察局依中央警力配置標準規定應有之編制員額為三百一十二人,現有員額僅為二百八十人,依法尚有調整組織增訂員額之空間。本案如採委託地方政府管理之方式辦理,對金門縣警察局而言應先補足編制員額為三百一十二人,方可解決商港警力問題。查金門港一港三區計需警力三十五名(料羅、水頭計三十名,九宮五名),本案如採委託地方政府管理之方式辦理,對金門縣警察局而言實屬新增業務,符合請增員額條件。建請准予擴編進用警力三十五名,由金門縣警察局設置分駐所。財源補助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由委託之機關支付之。經費來源由離島建設基金或委託機關編列公務預算補助。

金門縣政府延續戰地政務體制管理金門港,目前港務處執行業務,除港埠工程經費由交通部補助外,處務運作經費由金門縣政府負擔,而有關港埠之運用與收益也歸金門縣政府。而港務與航政業務均由金門縣政府辦理、港區秩序維護警力及消防等也由縣府負責。

會中,並針對金門國內商港之管理其港埠經費不足部份請比照澎湖馬公港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以公務預算補助之,並自九十三年度開始;港區秩序維護之警力請併案辦理委辦,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另增加警力三十五人;港區消防業務需增人力請併案委辦,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等討論事項進行討論。而縣長李炷烽針對本案也作了批示,包括:港埠管理短絀經費要求在交通部公務預算補助;港區警力及消防業務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九十三年不足之數,先行補助,以示中央委辦之決心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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