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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選委會公布總統大選應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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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總統大選只剩下兩天,金門縣選委會昨日特別公布總統大選投票時間、方法及投票應注意事項,也提醒鄉親不要放棄自己神聖的一票。

根據縣選委會公布的相關規定,總統大選及公民投票的時間為三月二十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四時止。凡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即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包括當天)以前出生,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即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設有戶籍,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繼續居住;或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戒嚴時期依懲治叛亂條例判決者,不在此限。

縣選委會表示,金門地區包括金城、金湖、金沙、金寧、烈嶼、烏坵等六鄉鎮,共設有四十四處投開票所。投票時須攜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如未攜帶投票通知單,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上的號碼,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國民身分證如有遺失者,請於投票日前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投票當日戶政事務所放假,無法受理)。

前往投票者,應於規定時間前往投票所投票,逾時將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前往投票者,應於規定時間前往投票所投票,逾時將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為維護投、開票所秩序,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如有攜帶上開物品者,應交由投票所主任監察員代為保管,於投票完畢後,由主任監察員驗明身分後發還。

縣選委會表示,根據相關法規規定,選舉人投票時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否則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在領票後,應立即使用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一組候選人,並將選票折疊投入票匭,不得逗留或將選舉票攜出投票所。如將選舉攜出投票所,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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