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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戶籍登記即起跨縣市也可辦理補換發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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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辦理認養登記等多項戶籍登記案件將更便利,本縣各戶政事務所自即日起實施多項戶籍登記案件異地受理服務,申請人也可向任一跨縣市、跨鄉鎮戶政事務所申辦。

縣府表示,內政部為落實革新、簡政、便民之服務目標,配合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多項戶籍登記案件異地受理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但因戶籍登記項目眾多,基於初次開放異地申辦作業擇較單純項目試辦,俟成效良好再增加開放項目,現階段開放異地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有下列各項登記,申請人可向任一跨縣市、跨鄉鎮戶政事務所申辦:

一、認領登記||由認領人或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為申請人,持憑認領書(或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及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被認領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辦理換證。

二、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持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如被收養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辦理換證。

三、出生地登記||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持憑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已領國民身分證者,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辦理換證。

四、補發或換發戶口名簿||得由戶長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異地申請。

五、國民身分證換證||國民身分證如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證。惟如舊證相片毀損無法辨識時,為便利核對口卡相片並防範不法冒領,是類案件仍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另因國民身分證得向就近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且戶政事務所多已實施中午彈性上班,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較以往更為便利,故換證之申請人規定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但未滿十四歲換領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得由父母共同申請,或父母之一方持配偶同意書辦理。

六、遺失身分證掛失服務||當事人如遺失身分證申請補發新證之前,於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內,『親自』前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如欲以『電話掛失』,則必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申請掛失』有以下二種方式,民眾可擇一辦理:(一)電話掛失: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二)親自前往戶政所辦理掛失: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依內政部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須依據相關戶籍資料詢問、核對、查證當事人之身分,請民眾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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