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度營業車輛春季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
地區營業車輛的車主請注意!金門監理所自三月一日起進行開徵「九十三年度營業車輛春季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日期即將於三月(三十一日)截止,監理所提醒車主務必把握繳納期限,儘速持單前至台灣土銀金門分行繳納,未接獲通知單可至監理所補單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據金門監理所統計,本縣目前列管各型營業車輛,總數量有八百七十六輛,包括有計程車、租賃車、營大貨、遊覽車等各型營業車輛,九十三年度春季汽燃費開徵繳納日期將自三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逾期未繳納者依交通部九十年三月一日公告對汽車燃料費欠繳之車主處以罰鍰。
金門監理所指出,營業車輛汽燃費開徵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每年分四季開徵,交通部為落實公平制度,並增加國庫收入,前年首度援用公路法第七十五條,對逾期不繳納汽燃費的汽機車車主處以罰鍰。所以,籲請地區車主按期繳納,保障個人權益。
交通部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布的「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如下:
在汽車部份,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未滿六千元者|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三百元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六百元罰鍰;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九百元罰鍰;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一千八百元罰鍰。
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六千元以上者|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五百元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一千元罰鍰;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二千元罰鍰;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三千元罰鍰。逾期不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