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發布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縣府有關各鄉鎮如何分配統籌稅款,日前發布「金門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並追溯至今年的元月一日起實施。未來全縣九成的統籌分配稅將依該辦法統籌分配至各鄉鎮。該辦法全文共十條,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財政局為主管單位。
第二條|金門縣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一、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下列款項:(一)地價稅在鄉(鎮)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二)房屋稅在鄉(鎮)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三)契稅在鄉(鎮)徵起收入百分之二十。二、本稅款專戶存儲之孳息收入。
第三條|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基準財政需要額:指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決算數之金額。二、基準財政收入額:指不含統籌分配稅款及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之賦稅收入決算數。三、決算數:指由各鄉(鎮)民代表會審議通過之決算數。
第四條|本稅款總額百分之九十(以下簡稱算定數),依下列方式分配予各鄉(鎮):一、算定數百分之六十,依最近二年度受分配鄉(鎮)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占全部鄉(鎮)該項差額平均值合計數之比率分配之。
二、算定數百分之四十,依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該鄉(鎮)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一)各該鄉(鎮)最近一年底轄區人口數占全部鄉(鎮)轄區人口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十。(二)各該鄉(鎮)之土地面積占全部鄉(鎮)土地面積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十。
本稅款總額百分之十由本府供作為支應受分配鄉(鎮)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並由鄉(鎮)研提支出計畫,報由本府核定後,通知受分配鄉(鎮)納入預算。
烈嶼鄉得按第一項分配之數額另加計百分之二十五,由前項統籌分配稅款優先受分配,並納入預算,不受前項所訂事由及程序之限制。
第五條|本稅款依前條規定算定分配各鄉(鎮)之比率,本府應按次一年度本稅款之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鄉(鎮)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受分配鄉(鎮)納入預算。
第六條|本稅款應在縣庫開立專戶存儲。
第七條|稅課由縣統籌分配之款項,徵收機關應於彙整核算完成當日或次日解繳本稅款專戶;其彙整核算業務每二星期至少辦理一次。
第八條|本稅款算定數由本府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按實際收入數,依第四條算定之分配比率,撥付受分配鄉(鎮)。各該鄉(鎮)獲分配金額如超過依第五條規定由本府通知之分配金額時,仍應分配予鄉(鎮);如低於第五條規定由本府通知之分配金額時,不予彌補。
依第四條核定分配稅款,應依本府核定數,於受分配鄉(鎮)公所檢具納入預算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憑證函送本府後撥付之。
第九條|本稅款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