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務會議通過金門環境維護臨時稅課自治條例將送縣議會審議完成三讀程序
「金門縣環境維護臨時稅課自治條例」草案昨日經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將在送縣議會審議完成三讀程序後,由縣府公佈開徵時間。預定課徵年限為二年,將對入境金門的自然人於離境時課徵每人一百元的環境維護稅,但排除設籍本縣者、現役軍人、身心障礙者等三種對象。
「金門縣環境維護臨時稅課自治條例」草案共八條,分別為:
第一條,為加強本縣環境維護,特依地方稅法通則制訂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環境維護稅為臨時稅課,課徵年限二年;年限屆滿仍須繼續課徵者,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主管稽徵機關為金門縣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並得委託航運業者或港務管理機關代徵,代徵事項由稅捐處另定之。
前項稽徵作業所需相關書表,由稅捐處訂定之。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之納稅義務人為進入本縣之自然人。但設籍本縣者、現役軍人、身心障礙者得免課徵。
前項免課徵證明文件,設籍本縣者為身份證明,現役軍人為軍人身份證(補給證),身心障礙者為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第五條,環境維護稅課,每人新台幣一百元計徵,於離境時繳納。
第六條,環境維護稅,其稅收應開立專款帳戶,以供本縣環境維護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自然環境保育與教育推展工作。二、觀光景點、名勝古蹟週邊環境之維護與管理工作。三、環境維護宣導教育事項。四、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及其設施改善工作。五、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第七條,環境維護稅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算辦理。本專戶結束時,如有剩餘應解繳縣庫。
第八條,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定之。
縣府指出,本縣位處離島偏遠地帶,工商發展不易,九十二年度地方稅收入僅一億餘元,其中分配縣庫為八千一百三十一萬餘元,尚不及總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一,影響地方建設發展至深且鉅;另歲入出收支差補情形欲來越嚴重,財政缺口不斷擴大,財源日益困窘,財政危機浮現。近年來,中央稅收短絀,財政拮据,仰賴中央補助相對困難,開源節流,自求多福,以為地方政府必須面臨之重要課題。為維護環境資源,縣府每年財力、物力、人力投注不計其數,然公有觀光設施、風景名勝、文化古蹟無一收費,從使用者、受益者、污染者付費之思考角度,酌收稅費,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縣府基於開闢財源,厚植建設經費,依地方稅法通則訂定本項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