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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轉頒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中)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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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前條貨物因故退貨,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後除帳:一、前條第一款貨物應由免稅商店繕具「保稅貨物退運出口申請書」,檢具有關報關必備文件,報經監管海關查驗相符後,准予提貨,由海關監視加封或派員押運經裝載出口運輸工具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簽收,列入出口貨物艙單後監視出口。二、前條第二款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有關文件,報經免稅商店監管海關查驗相符後,准予提貨,由海關監視加封或派員押運進存保稅工廠成品倉庫,列入成品帳。三、前條第三款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有關文件,報經免稅商店監管海關核准後,准予提貨,由海關監視加封或派員押運進區,區內事業應依規定辦理報關進區手續。四、前條第四款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有關文件,報經免稅商店監管海關查驗相符後,准予提貨,由海關監視加封或派員押運進儲保稅倉庫或發貨中心。五、前條第五款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有關文件,報經免稅商店監管海關查驗相符後,准予提貨,由海關監視加封或派員押運進儲物流中心。六、前條第六款貨物,應於進儲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有關文件,報經免稅商店監管海關核准,原供應廠商已領有視同出口報單副本者,應予收回註銷或更正,其已辦理沖退稅費者,應繳回已沖退稅費,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進儲三個月後之退貨案件,其退貨手續按一般貨品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該貨進儲時形態課稅。

第廿條|免稅商店與其保稅倉庫間貨物之移動,應繕具「移倉申請書」,檢附裝箱單,經監視關員核對無訛加封或押運。

第廿一條|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其存儲期限以二年為限,屆期仍未售出,應退運出口,或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辦理補稅銷帳。

第廿二條|免稅商店貨物運往其他免稅商店,除應填具「免稅商店貨物運往國內其他免稅商店申請書」外,其應辦手續準用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前項貨物,其存儲期限,應仍自最初進儲免稅商店之日起算。

第廿三條|免稅商店貨物退運出口,如因故未能裝運,應由海關派員重行押運進儲免稅商店,其存儲期限,應仍自最初進儲免稅商店之日起算。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進儲保稅倉庫之退貨,其存儲期限準用前項規定。

第廿四條|免稅商店銷貨時,應填具三聯售貨單詳細登記購貨人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飛行航次或輪船航次、出售貨物之名稱、廠牌、型號、規格、商品編號、數量、單價、所收貨幣種類、金額及銷售日期後,將空格劃去,並經購貨人簽名。但其出售貨物之貨物名稱、廠牌、型號、規格、商品編號、數量、單價以電腦條碼標示者,可免填報。前項售貨單,第一聯交購貨人收執,第二聯送主管稽徵機關作為零稅率證明文件,第三聯由免稅商店保存備查。售貨單由免稅商店假前二項規定,自行設計格式,於報經監管海關及主管稽徵機關核可後印製使用。

第廿五條|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出售之貨物,須由購貨人報運出口者,應按普通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並檢附航空或輪船公司旅客證明文件。

第廿六條|免稅商店業務經營情形及帳冊、庫存,監管海關及有關稽徵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查核,必要時並予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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