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規模以下建物得免辦變更使用執照
為簡化建築物管理,避免建管法令造成民怨,縣府特別訂定「金門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自治條例」,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變更用途時得免辦登記。該條例經縣議會三讀通過後,已於日昨發佈施行。
該條例全文共有八條,內容如下:
第一條|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使用用途變更程序,以達簡政便民並兼顧公共安全需要,特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稱之一定規模以下,係指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住宅區|自然村內之店舖、住宅、辦公室:一、店舖樓地板面積小於二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二、辦公室樓地板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三、資訊休閒業樓地板面積小於二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四、餐廳樓地板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五、無公害小型工廠樓地板面積小於二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
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內之店舖、住宅、辦公室:一、店舖樓地板面積小於二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二、辦公室樓地板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三、餐廳樓地板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
第三種住宅區內之店舖、住宅、辦公室:一、店舖樓地板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二、辦公室樓地板面積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三、餐廳樓地板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四、無公害小型工廠樓地板面積小於二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
商業區|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內之店舖、住宅、辦公室:一、店舖樓地板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二、辦公室樓地板面積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三、資訊休閒業樓地板面積小於二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四、餐廳樓地板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五、無公害小型工廠樓地板面積小於二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
工業區|第一種工業區、第二種工業區、第三種工業區:一、小型工廠樓地板面積小於二百平方公尺,限第一層使用。
前項在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變更使用用途,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惟變更後之使用用途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
第三條|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其變更使用用途規模及範圍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者,應備具使用項目更動申報書免由建築師簽證,並檢附下列各項書圖文件,報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二、所轄鄉(鎮)。所三個月內出具之舊有房屋證明。三、建物測量成果圖,但無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以申請當層之現況實測圖替代之。四、更動範圍圖說,應明確標示更動範圍及面積,且其比例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五、未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等切結書。
第四條|實施建築管理後,領有建築令及竣工證明或經地政單位辦理建物登記之建築物,其變更使用用途規模及範圍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者,應備具使用項目更動申報書免由建築師簽證,並檢附下列各項書圖文件,報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二、建築令及水電證明或竣工證明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三、建物測量成果圖,但無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以申請當層之現況實測圖替代之。四、建築物之平面圖,應明確標示營業範圍及面積,且其比例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五、未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等切結書。
第五條|領有使用執照之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使用用途者,其變更使用用途規模及範圍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者,應備具使用項目更動申報書免由建築師簽證,並檢附下列各項書圖文件,報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二、原核准使用執照影本。三、原核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影本。四、建築物之平面圖,應明確標示營業範圍及面積,且其比例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五、未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等切結書。
第六條|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或工廠登記時,備具本自治條例規定應檢附之書件,一併辦理建築物使用用途變更。
第七條|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使用用途變更涉及違章建築時,其違章建築物得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八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