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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發佈施行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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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在主要市區內道路均已有路名,但鄉鎮與村里間的聯絡道有的已命名卻不為人知,有的則始終沒有路名,外來遊客往往搞不清東南西北。縣府為統一鄉鎮道路命名與門牌編釘,特別經議會三讀訂定了「金門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目前已發佈施行。

該項「金門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全文共二十三條,將道路的命名授權給各鄉鎮戶政事務所與鄉鎮公所辦理,並須報縣府核定。若跨鄉鎮之道路命名則須相互協調辦理。該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條|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縣鄉(鎮)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路、街、巷、弄,其區分如下:一、寬度在八公尺以上者為路。二、寬度在四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者為街。三、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四公尺者為巷。四、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

第三條|道路之命名由鄉(鎮)戶政事務所會同各該鄉(鎮)公所辦理後報本府核定,但跨兩鄉(鎮)之道路應互相協調辦理。道路經命名者,非有特殊需要不得更改。

第四條道路之命名應斟酌下列事項:一、東、西、南、北等方向。二、各該地區道路之數字序列。三、易記憶辨認。四、具有發揚中華民族精神,表揚善良之意義或適合當地地理、史蹟或習慣者。同一路、街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準,其曲折部分應另行命名。

第五條|巷(弄)以路街(巷)門牌號次命名。但鄉村得以當地地理、習慣或鄰近之史蹟命名。巷(弄)之兩端,臨路、街(巷)者,依所臨較寬路、街(巷)之門牌號次命名,但長度二百公尺以上之巷,得以該巷長度中心明顯處為界,分別以兩端之路、街門牌號次命名。

第六條|道路兩端或分段處,應豎立路牌;並標示巷弄號數。

第七條|市區門牌號次之編釘,以路、街為單位,分段以段為單位,雙面採奇偶制,單面採順序制,其編釘起數依下列規定:一、幅射型路、街以市鎮中心點為起數。

二、方型路、街:(一)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二)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三)斜行者以東南端或西南端為起數。(四)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線者,以東端為起數。(五)西、南兩端成弧線者,以南端為起數。(六)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數。

三、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數。

四、兩端通路、街之巷,以臨較寬路、街之起端為起數;但於中心點分屬各路、街者依銜接所屬路、街之起點為起數。

五、弧線、矩型或多角型之巷(弄)兩端共通於同一路、街(巷)者,以先至之一端為起數。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路、街,如分以東、西或南、北街者,以分路街之點為起數。

第八條|鄉村門牌號,以地名順其自然環境編釘。

第九條|房屋正門斜向兩道路銜接處者,其門牌編釘如下:一、斜向路街銜接處者編入路。二、斜向街巷銜接處者編入街。三、斜向南北行與東西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南北行之路(街、巷)。四、斜向東西行與東南至西北或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東西行之路(街、巷)。五、斜向南北行與東南至東北或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南北行之路(街、巷)。六、斜向東南至西北行與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東南至西北行之路(街、巷)。

第十條|路、街兩旁之空地或毀塌房屋待建之基地,應留門牌號次,俟建築完成後,順序編補。

第十一條|樓房如分層分隔住戶者,以地面層為基本號,其地下層編為「0號地下0層」;二樓以上依順序編釘為「0號0樓」或「0號0樓之0」。

第十二條|違章建築房屋未處理前,其門牌暫編為鄰近房屋門牌之附號。

第十三條|門牌編釘後,於路、街前端新建房屋者,其門牌編釘為前端房屋門牌之附號。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門牌整編:一、原編門牌重複,順序混亂或不合規定。二、道路或特定區域變更名稱,原編釘之門牌不合實際者。

第十五條|整編門牌,戶政事務所應先派員實地調查訂定計畫,報請本府核定。

第十六條|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應由本府公告,並編造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

前項因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變更,致人民土地權利書證、商業登記、營業牌照及其他證照須改註者,各機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號次,並得請領門牌證明書,但應負擔證明書工本費,其數額另定之。

第十八條|新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按月報由本府民政局釘製門牌,並於三個月內派員釘掛,在未釘掛前,應印製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前項新編門牌之釘製得向房屋現住人收取工本費,其數額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九條|編釘之門牌,住戶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門牌編釘位置依下列規定:一、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二、無適當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左上方適當高度位置繪製門牌標誌,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三、大門上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稱門牌號碼。前項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

第二十條|機關、學校、工廠之門牌,釘於臨街之正門,範圍內其他房屋不編釘,但必要時得編釘附號。

第二十一條|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二十二條|門牌用金屬或塑膠製作,並需書寫道路名稱及號次,必要時加列鄉(鎮)村(里)名稱及郵遞區號。

第二十三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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