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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可向警局申請指紋證明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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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大陸人民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以至定居之身份轉變等,均規定需取得刑事紀錄證明,且大陸公安機關也規定申請人之指紋卡為取得刑事紀錄之證明要件,考量大陸人民往返兩地費時耗錢,經協商該指紋證明書可由我國警察機關出具,以利申請。縣警局提醒符合資格且有意申請之大陸配偶可於每日上班時間攜帶相關證件至該局陸務課申請辦理。

縣警局陸務課指出,新修正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該條例對兩岸現狀之處理有大幅度之翻修,在大陸人民在台居停留制度上亦秉人道與兼顧現實原則有所調整,使大陸配偶於入境後在獲准長期居留和延長居留時間,例如於該條例第十七條修正原停留可變更依親居留(團聚停留六個月,每次延長六個月,總停留放寬二年);長期居留並可取得三年多次出入境居留證件(入出境許可證)。

因新制對於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以至定居之身份轉變適用,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3、25、26、30、31條等均規定需取得刑事紀錄證明(或稱良民證),因大陸公安機關規定申請人之指紋卡又係取得刑事紀錄證明要件,考量大陸人民往返兩地費時耗錢,經協商該指紋證明書可由我國警察機關出具,以利申請。

陸務課表示,由於上項申請應符合結婚滿兩年或已生產子女者之規定,且指紋卡與該紀錄證明具有時效性,為免大陸配偶未符資格或未有立即返回大陸申辦必要之需,致申請形成多此一舉,警局特籲請大陸配偶與相關家屬注意,並可向該局陸務課洽悉。

陸務課表示,上述新制施行月餘,不熟悉該制之大陸配偶與家屬因恐慌致洽辦指紋與電詢者甚眾,警局除就此提出說明外,並希望有意申請之大陸配偶於每日上班時間攜帶「大陸居民身分證」、「入出境許可證或旅行證」、「配偶戶籍謄本或結婚公證書」、「流動人口登記聯單」等至該局陸務課申請按捺。

另外,因申辦核發指紋證明,每件作業時間約為四小時,為服務民眾,陸務課除於辦公室內製作書寫範例以供參考,為免影響作業或排隊過長,特別籲請民眾可採預約或電話查詢,洽詢電話為324372,相關申請書並可至該局網站www.kpb.gov.tw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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